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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地方特考三等行政法請問
發表人 小姸  

發表日期

12/25/2008 2:16:08 PM
發表內容
題目
甲為某大學音樂系學生,依該系系務會議決議:所有學生參加術科考試,應於考試日前30繳交應考取目單,逾期繳交曲目單者,扣學期總分10分,並予公告在案,甲期中考試科目逾期繳交曲目單但有參加該術科考試,至學期結束,該系以甲期中考試遲交曲目單扣該科學期總分10分,致該科成績不及格,累計學期不及格成績學分達1/2以上,乃依該校學則,予以退學處分,則甲得循何項程序請求救濟?甲對於該系以遲交曲目扣學期總分10分,得主張何項行政法原則為抗辯?
請問回覆本題可以前處分之目的與導致後處分的結果屬於禁止不當連結為抗辯?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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