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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李慶安法律問題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2/25/2008 3:13:36 PM
發表內容 仔細想想,牽涉到的法律問題好像很多的樣子。
先問下面的問題:

議員、立委當選無效,那過去行使民代職權的行為有效嗎?
ex:
開會:扣掉她一個就算未達法定開會人數?
表決:投票表決行為?

要溯及的撤銷開會、表決嗎?又,不用溯及的法理是什麼?
回覆 沒有顏色~只有是非 在12/25/2008 3:22:52 PM的回覆:
她最頭大的應該是這些年來的利益所得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加上利息
嘿嘿
我看她準備跑路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2/25/2008 6:39:51 PM的回覆:

在此,政治性言論已經刪除。

回覆 美國國民可以到別國當 在12/25/2008 6:52:39 PM的回覆:
如果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那如果當事人真的信其行為為合法,那會不會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回覆 美國國民可以到別國當 在12/25/2008 6:58:56 PM的回覆:
老實說,我真的不相信美國能夠容許他的美國公民,可以「公然」到別國參選、並宣誓效忠別國,並擔任別國的國會議員   
回覆 FEEDFISH 在12/25/2008 9:00:29 PM的回覆:
議員、立委當選無效,那過去行使民代職權的行為有效嗎?
ex:
開會:扣掉她一個就算未達法定開會人數?
表決:投票表決行為?

要溯及的撤銷開會、表決嗎?又,不用溯及的法理是什麼? 
------------------------------------------------------------------------------
本案擬答先澄清可能的錯誤見解,供各位參考辯論


Q立委資格與其職務效力須否分開判斷?

有肯否兩說,如下

否定說;有因說;原因關聯性說
因立委之資格與其行為行使具有密切關聯性,行為之作成會因為資格之瑕疵導致行為無效,又尤以投票表決行為為彰。

肯定說:無因說
觀念上仍須分開判斷,立委資格本身應著力於其個人薪資計算所得是否產生公法上不當得利問題,此與職務行為是否有效達法定門檻之公益性質有異,宜分開判斷為當。

Q立委資格喪失時點

關於立委資格,於各種法定無效事由發生時,即有資格無效問題,無效時點有撤銷說及法定事由發生說

撤銷時說
立委之資格適法之有無,為對立委個人之身分變動,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之重要性理論,須經法定有權機關加以撤銷,該立委之資格始為無效。

法定無效事由發生說
法定無效事由一經發生,無待於相關機關之撤銷,立委之職務即自動喪失。

結論:管見以為以撤銷時說為當,蓋關於立委之資格為國家權力機關之重要事項,且宜經一定之程序由法定機關宣告其職務存否為當。

Q其立委資格喪失,無效範圍為何?

撤銷後無效說
立委之資格經撤銷後嗣後無效,即未於撤銷前之所做成之任何職務仍屬有效,蓋倘若先前之職務無效時,其所做成之行為
效力乃有瑕疵,會導致先前所做成投票表決之議案效力未定問題,使得議案

自始無效說
嗣後無效說見解乃混亂職務資格與職務行為,由於無效事由於宣示就職前已存在,故其職務瑕疵本身於撤銷前已然存在,且基於盧梭原始之民主國家社會契約論及公法上之誠信原則,選民應有該民代應不得有雙重國籍之隱含的投票條件權利上,立委擁雙重國籍及違反與選民間之誠信原則,是故,不宜認其資格經撤銷才嗣後無效。


折衷說;區分說;歸責說
為兼顧立委及選區選民之權益,以擁雙重國籍是否可歸責立委個人為斷。
若不可歸責者,宜認為立委本身具應可責性為當,未經撤銷前領取之薪資應仍保有其公法上之原因。

若可歸責於立委事由,則應解為其自可歸責之時點起所領之薪資皆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情形,應繳還國庫,李立委應即屬此例。


折衷說;區分說;主觀說

歸責說繫於客觀上是否可歸責於立委之事由為斷,此種見解因無前例而判斷不易,且基於保障立委個人之善意性為原則,於立委明知有雙重國籍時,其立委資格始自始確定當然不生效力,李立委應屬此例,反之則應保障善意受領之公法上法律原因。


Q立委職務行為效力如何,以議案之效力為中心,應以職務與職務行為是否分開判斷做區分,簡要述之。

有因說架構下
在行為之原因關聯性判斷之下,立委之資格若有欠缺,宣誓就職後所做任何之職務上行為為無效,該名解除職務的立委,其本身足以撼動議案表決門檻而影響議決結果下,該議案及因之無效,後來形成的法律應有無效原因。

無因說架構下
由於資格與職務行使行為區隔,在立委資格有效範圍內,依其職務所做成之行為為有效故不生問題。

Q承接上述,惟資格欠缺時,其所做成之投票行為足以撼動議案之議決結果時,是否議決無效?容有爭議,要之如下

議決無效說

立委之投票行為為議案法定生效事由,惟法律案生效之形式要件,故立委投票足以撼動表決結果情況下,議案無效,因之法律無效力。

議決有效說

無效說恐無法達到法律之安定性之目的,蓋若因立委一票之差,造成法律無效者,則恐使人民之法律關係陷入緊張狀態,
故立委之職務若與表決有關者,應視其職務與法律安定性間
做衡量,於法律安定性甚無關係者,則歸之無效,有礙於法律
安定性時,宜解為決議仍屬有效為當。













回覆 在12/25/2008 9:48:52 PM的回覆:
這麼厲害!
那一本憲法書或政治學教科書有教?
請指點迷津。
回覆 feedfish 在12/25/2008 10:44:03 PM的回覆:
沒翻書耶,單純自己推的,套句以前行政法老師講的,公法是個人業餘愛好,希望各位賢達能人能夠指點個人錯誤地方,謝謝!
回覆 2 在12/26/2008 1:48:43 AM的回覆:
我覺得不好寫喔!

立法委員是在立法權架構的一環

是公法沒錯!
但適用行政法嗎?
行政法可以限制國家權力

但哪個法哪個權來制衡立法院?
還是直接適用公務員法?可以嗎?
均有待深論

小弟不才
我是這樣推的
要先把最上位的東西找出來才對 XD
回覆 「行政慣例」不必追繳 在12/26/2008 10:59:22 AM的回覆:
二十二個雙重國籍   
   
【聯合報╱黑白集】   2008.06.12   02:51   am   
   
      
據目前截止資料,民進黨政府至少有二十二名政務官帶著雙重國籍就任;同樣也是根據目前截止資料,國民黨新政府任命的新政務官中,尚未發現有雙重國籍者。

原據人事行政局統計,民進黨政府帶著雙重國籍就任的政務官有二十一名,包括外交部長田弘茂在內;經濟部長宗才怡,更因任期只有一個多月,下任時還來不及放棄,竟成史上首位帶著雙重國籍下台的政務官;至於駐瑞士代表劉寬平,在僑選立委任內即全程擁有雙重國籍,至今尚未完成放棄手續。如今,這個名單又添一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院長莊哲男,自二○○○年任官時即具雙重國籍,迄今八年仍未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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