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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繼承的問題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2/26/2008 1:46:48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拋棄繼承現今通說認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而學生在看林秀雄老師的繼承法講義時,有提到
繼承權人被脅迫而為拋棄繼承時,可類推適用民
法第92條。
那麼學生有疑惑的是,那麼繼承權人是否也可以
在為拋棄繼承的表示後,主張意思表示錯誤,類
推適用民法第88條之規定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2/26/2008 3:15:11 PM的回覆:

那麼學生有疑惑的是,那麼繼承權人是否也可以
在為拋棄繼承的表示後,主張意思表示錯誤,類
推適用民法第88條之規定呢?
-----------------------------------------------------------------------------
既曰類推,那就表示是否承認,有待商議。

可能可以,也可能不可以。

 
回覆 2 在12/27/2008 12:04:57 AM的回覆:
我大膽推一下

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時候
原則不能撤銷
就連詐欺原則都是不可以撤銷

例外時才可以撤銷
例如脅迫(因為比較可憐ㄚ)

那以意思表示不健全的原因力來看
威脅是是受大外力最大的影響
所以秀雄老師說可以類推

那詐欺呢(抱歉我還在唸親屬)

那錯誤算是受到外力最小的影響
本人認為原則不可以類推喔!

且拋棄繼承是要向法院為之
如果認為這是法律行為特別成立要件的話(要式)
(抱歉我這邊又沒唸到了,而且明天才要唸特別生效要件
(不過是否要式在法律行為中頗重要的)

因為通常要式是有警告目的
所以已經使行為人有受到警告了
所以在錯誤的時候,不應該再讓他撤銷了

亂亂推 哈哈哈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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