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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高院發回更裁 打周占春一巴掌
發表人 經驗法則  

發表日期

12/29/2008 11:05:13 AM
發表內容 高院發回更裁 打周占春一巴掌 蔡守訓讓扁好剉
   更新日期:2008/12/28   09:57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兩度被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裁定無保釋放,特偵組二度抗告,高院28日凌晨裁定發回地院更裁,讓特偵組士氣大振,並感謝法官卓裁;高院裁定的理由中特別指稱,台北地院原先裁定不論是扁家金錢流向或是陳水扁有無逃亡之虞,都與經驗事實不符,高院指出,法官在事實審理中雖然有自由裁量權,但不能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經驗相差太多。由此可見,高院無疑是狠狠打了原審法官周占春一巴掌。


特偵組針對陳水扁無保釋放提出二度抗告,高院發回地院更裁,台北地院發言人黃俊明表示,等高院將相關卷證送達北院後,合議庭最快在28日下午召開更裁庭,不但讓陳水扁「剉著等」,高院的裁定理由更是打了北院原審法官周占春一巴掌。


周占春之前認為,陳水扁沒有任何羈押的必要,但高院卻指出,法官的自由心證不要太離譜。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表示,「這種裁量跟判斷,不能夠悖離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的法則。」


另外,周占春先前對於陳水扁的逃亡、串供湮滅證據等問題,指並無看見「事實」,高院則認為,並不是認定犯罪事實的終局判決,無須如此。溫耀源指出,「所謂犯行重大,當然也不需要達到像認定有罪無罪一樣,毫無懷疑的確信,不需要這樣的一個程度。」


再者,高院也認為,陳水扁坦承去苗栗法會和黃姓少年工作室,並沒有隨扈跟隨,但周占春卻採信一份和行程毫無關係的玉山警衛組勤務編組表,不但違反論理法則,也搞不清楚隨扈真正的權責。溫耀源指出,「隨扈僅對被告(陳水扁)負有安全之責,並沒有監管或強制行動的權力。」


周占春原裁定,指扁家海外鉅額財產不是陳水扁的名義所有,以此認為陳水扁沒有逃亡之虞,而高院認為,陳水扁將不法所得交叉以妻吳淑珍胞吳景茂、兒子陳致中及兒媳黃睿靚人頭帳戶轉匯國外並隱匿,足可供家人在海外花用,怎能採信陳水扁本人的話,相信這些鉅款跟他無關?溫耀源表示,「原審裁定理由,竟以被告(陳水扁)否認知情,共犯及國外帳戶都不是被告本人名義所有,就認定被告沒有逃亡的動機等等認事採證,我們合議庭認為有違經驗法則。」


高院更指出,比起坐牢的痛苦,陳水扁當然更有動機逃到海外享受,地方法院只以他之前都會準時開庭就認定他沒有逃亡之虞,理由太牽強。


由於扁家四案以「後案併前案」的方式,交由國務機要費承審法官蔡守訓審理,高院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後,將由蔡守訓、徐千惠和吳定亞3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重新裁定,對於陳水扁是否能再度無保釋放,產生極大變數。北院發言人黃俊明表示,等高院將相關卷證送達北院後,合議庭將儘快通知特偵組、北檢檢察官,並傳訊陳水扁、律師鄭文龍等人出庭答辯,最快28日下午就會召開更裁庭。


北院審判長蔡守訓接手後,陳水扁可能真的要「剉著等」。以蔡守訓近3年具保停押的案子,續押機率是百分之百,連他的同學、涉及貪污的前檢察官柯金柱也照押不誤。蔡守訓和柯金柱兩人同窗,之後一個是法官,一個是檢察官,但柯金柱涉嫌貪瀆,蔡守訓堅持原則裁定羈押,完全擺脫感情因素。


蔡守訓近3年審理具保停押的案例共有33件,95年3件、96年4件、97年26件,最後全部繼續羈押,沒有放出一個人;陳水扁碰上愛押人的法官,會不會成為蔡守訓近3年來押的第34人?顯然他有場硬仗要打。
回覆 經驗法則 在12/29/2008 11:09:02 AM的回覆:
所謂的經驗法則,還是很抽象,可能深綠會不服

不過高院的另外一個理由,認為「不需要達到像認定有罪無罪一樣,毫無懷疑的確信,不需要這樣的一個程度。」,這個理由倒是很有說服力
回覆 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的 在12/29/2008 11:38:52 AM的回覆:
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表示,「這種裁量跟判斷,不能夠悖離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的法則。」

深綠已非用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的法則去看這扁連續據
回覆 路人 在12/29/2008 1:07:29 PM的回覆:

院檢別再鬧了(自由時報2008-12-25)   
◎   許澤天

這幾天來,從陳水扁遭無保釋放起,特偵組、台灣高等法院、台北地方法院上演了一連串抗告劇,引發國人的關切,擊掌叫好與痛罵者皆有。接下來,特偵組還要演出再提抗告,勢必吸引媒體注意。

在現行法裡,起訴後檢察官並不具備聲請羈押被告之權限,法院是否要羈押被告,係其職權,只是在行使羈押前必須經過訊問程序,讓檢辯雙方表達意見,尤其在保障被告之聽審權。

這道理不難明瞭,因為起訴後,案件移轉到法院,程序主導者是法院,是否該用羈押防止被告逃亡、滅證,乃是法院職責所在,檢察官在此只能促請法院發動。倘若在法院不羈押被告情形,檢察官反倒可以藉由抗告迫使法院羈押被告,豈不是變相承認檢察官在審判中具有聲請羈押被告的權利。亦即,檢察官之聲請與抗告,皆不合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抗字第五九三號刑事裁定)。相對的,若是法院羈押被告,被告反倒依法可以提起抗告,因為羈押雖屬訴訟程序進行中的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以免擾亂審理程序之進行;但為保障被告基本權利,法律特設規定,使其具有救濟機會(刑事訴訟法第四○四條但書第二款)。

因此,從檢察官抗告起,高等法院當時就應以不符合程序為由駁回抗告,但卻違法發回地方法院,還在理由中胡亂牽扯傳聞法則!傳聞法則之主要目的在保障被告反對詰問權,傳來台灣後,竟成為羈押被告的理由,令人叫絕。

台北地方法院收到這違法發回的撤銷裁定後,也應據理表達檢察官不得抗告之立場。孰料,地方法院捨此不為,反倒洋洋灑灑討論羈押要件,並引用教科書用語,寫下「法院不得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的方法,來發現真實。」

更離奇的是,審判長卻又狗尾續貂的表示「希望高院能自行裁定」!我不知道高院除了駁回抗告外,還能自行裁定甚麼?這場從頭錯到尾的鬧劇,該告一段落了!法院應好好審理案件,檢察官應該好好到庭落實公訴,進入正題,別再干擾訴訟了。

(作者為成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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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學者跟實務看法差那麼多

我茫然了
回覆 金牌臥底小律師 在12/29/2008 3:43:41 PM的回覆:
拜讀許教授文章,小弟有幾點淺見,供各位前輩卓參:
1、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93號裁定,只有講到檢察官在起訴後對於被告沒有"羈押"或"再執行羈押"的聲請權,並未提到是否有對於院方作出替代羈押手段的"抗告權"。所以理論上質疑檢察官於起訴後對於法院不羈押被告是否有抗告權,似乎還需理由補充,光舉該則裁定似有未足。
2、另外上級審法院如採檢察官有抗告權看法者,比會舉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條,公訴程序檢察官既身為當事人,無須探討有無聲請權,依法就有對法院裁定提起抗告之權限,這是文義解釋的結果,簡單易懂而且不會出錯。換言之,欲駁斥這種見解者,必須從修法論去做合目的性的現縮解釋,難度較高,可以預見實務工作者較易頃向採何者。
3、我記得本件高院第一次發回時,溫庭長在新聞上就有先說明高院就檢察官是否有抗告權是採肯定說,依據就是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條,不是完全沒提到,所以周占春法官如果也認為是這種看法,當然就不會對檢察官是否有抗告權的形式要件多所琢磨。
回覆 金牌臥底小律師 在12/29/2008 3:49:41 PM的回覆:
上面是96年度台"抗"字第593號
打太快囉,抱歉。
回覆 菜鳥 在12/29/2008 4:56:54 PM的回覆:
請問本案到底有沒有抗告權?

如果法律對有沒有抗告權的規定不清楚,能對被告做"有利"的解釋嗎?
回覆 記得當時年紀小 在12/29/2008 5:35:56 PM的回覆:
話說小時候去"雙榜"補習,被分配上許澤天的刑訴。

雙榜雖然有發很厚很厚的刑訴講義(不知是誰編的),
但許澤天上課時並沒有用那份講義,
許澤天也沒有發自己編製的講義給學生。

印象中,
許澤天沒有教什麼實務見解或考古題會考的東西;
反而花不少時間,在談論現有法制的缺失!

許澤天上課時幾乎沒寫什麼板書,
只有偶而畫一畫簡圖;
字體又寫得小小,
坐後面點,大概要拿望遠鏡才看得到。

---

我個人後來的感想是,
許澤天似乎不怎麼用心在"補教業"上;
又或者該說,
許澤天把每個考生都當成"研究生"在教。

我大概上了許澤天七八堂課,
後來重聽錄音整理到第三堂,
就覺得授課內容很鬆散,實在是有點聽不下去。
為了自己的考試著想,只好另投名師去了。
回覆 路人 在12/29/2008 11:14:56 PM的回覆:
果然是金牌律師耶

這樣講全都解開了

感恩阿
回覆 2 在12/30/2008 4:51:36 AM的回覆:
我比較好奇的是
若堅守法定法官原則的話
那比較有機會更換法官為是否羈押裁定

那麼檢察官
可否一次只提一個理由,"促請"法院羈押
總會換到"妒惡如仇"的法官....
多次以不同理由申請總有一次會中獎吧...
被告豈不累死...

突然想到民訴駱老師的理論
可以防止被告累死XD
回覆 2 在12/30/2008 5:14:39 AM的回覆:
抱歉本人見解有誤
上述命題有致命錯誤
抱歉ㄚ
(謎之音...難怪落榜)
回覆 3 在12/30/2008 8:17:09 AM的回覆: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93號裁定,只有講到檢察官在起訴後對於被告沒有"羈押"或"再執行羈押"的聲請權,並未提到是否有對於院方作出替代羈押手段的"抗告權"。所以理論上質疑檢察官於起訴後對於法院不羈押被告是否有抗告權,似乎還需理由補充,光舉該則裁定似有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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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柯耀程老師最近上課有提到,
檢察官無利益被侵害,
根本不能提抗告(無抗告權),
只有被告才能提抗告...
作參考...
回覆 金牌臥底小律師 在12/30/2008 8:46:16 AM的回覆:
中正柯耀程老師最近上課有提到,
檢察官無利益被侵害,
根本不能提抗告(無抗告權),
只有被告才能提抗告...
***************************************
那判被告無罪檢察官一樣也無利益被侵害,請問檢察官為何可以上訴?再來,所謂檢察官的"利益"您指的是什麼?可否請您說明?這樣好像有點用民訴的概念在理解刑訴。
回覆 qq 在12/30/2008 9:47:42 AM的回覆:
檢察官的利益不就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嗎?為什麼一些學者遇到政治就轉彎?
回覆 在12/30/2008 9:56:11 AM的回覆:
關於許澤天的說法,其實很有問題,羈押到了審判階段,不是就是法院的事,不關當事人的事!而且羈押權回歸法院後,法條也沒有規定關於是否續押的裁定不得抗告,那麼基於當事人的地位,何以不能抗告?而且抗告為何要基於自己的利益?甚麼是基於利益?上訴第三審也可以基於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非常救濟亦同,何以抗告就不行?
我個人以為是實務鬧還是許澤天的講法有問題,真的需要好好思考,甚麼是抗告?甚麼是不能對於法院的裁定抗告?這不是單純用法院的羈押院權檢察官無聲請權來進而否定特偵組的抗告權的角度來觀察與解決的。
回覆 小B 在12/30/2008 10:17:05 AM的回覆:
特偵組的見解,供參

高院認周占春違反司法正義實現
• 2008-12-29   
• 中國時報   
• 【顏玉龍/台北報導】   
             特偵組就陳水扁無保釋放二度提起抗告,高院撤銷地院原裁定,認為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無視卷證資料,光憑陳水扁為卸任元首身分,認定無逃亡之虞,還以回籠條款取代重罪羈押,有違司法正義的實現,要求原審法院應本於法律精神及裁定要旨,妥適裁處。   
             高院先就陳水扁委託律師認為全案已起訴,係屬法院審理,特偵組不得針對法院裁定提出抗告一事,在裁定書中也援引最高法院廿三年抗字第四一五號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二八九號解釋,駁斥陳水扁委託律師的說法,認為特偵組有抗告權。   
             高院發言人溫耀源說,羈押是為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保全證據,有無羈押的事由和必要,是由法院來依職權審酌,只要被告犯行重大、經訊問認定有逃亡之虞等,便可羈押。   
             裁定書指出,原審合議庭以陳水扁「應遵期到庭,不得挾群眾力量影響審判順利進行。不得對本案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親屬危害或恐嚇之行為」為回籠條件,代替重罪羈押必要性,認為周占春有違司法正義的實現。   
             高院撤銷原裁定並指出,陳水扁雖無經傳不到情形,但他是否遵期到庭,僅得做為判斷其有無逃亡之虞的考量因素之一,不得作為唯一判斷標準,原審以他卸任元首身分,遽認為無逃亡之虞,理由過於牽強。   
             裁定書更明白指出,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有勾串證人事實、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且所犯為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不予羈押的理由,原審卻無視卷內證據資料顯示,二度裁定無保釋放,況且任何被告均應遵守原審「回籠條款」,要求原審法院應本於法律精神及本裁定要旨,妥適裁處。

判例字號:   23年抗字第415號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第二項所載之非當事人,固須受有裁定始得抗告,至當事人則因其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依照同條第一項,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有所不服,茍無特別規定,即屬有權抗告,並不以其本身所受之裁定為限。

解釋字號:   院字第1289號
解   釋   文:   審判中關於停止羈押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條之規定,公訴案件中之檢察官,自得對之提起抗告,該裁定即應送達於檢察官。至抗告中應否停止執行,應依據同法第四百二十條之規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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