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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終於看到有人在討論「法定法官原則」了
發表人 阿肥  

發表日期

12/29/2008 5:28:59 PM
發表內容 司法獨立的重要基石「法定法官原則」,在陳水扁的案件中,都沒有看到法律人在討論,覺得很憂心。因為不論就學術或考試來說,個人以為這是很重要的一個原則。
雖然我已不是考生,但轉貼一則新聞,幫助大家回憶一下「法定法官原則」
再次強調,純粹學術討論,無關政治~~
如果同學覺得現在討論「法定法官原則」就等同於「看到陳水扁的新聞」那請趕快離開這個頁面


2008-12-25   中國時報   【林孟皇】   
             目前,台北地院在處理陳前總統被訴貪瀆案件移審時,決定予以無保釋放的決定,引起高度爭議,各界將矛頭指向周占春審判長。而據報導,台北地院召開刑事庭庭長會議,希望周占春、蔡守訓二位審判長自行協調併辦事宜,如協調不成,將由庭長會議決定由誰辦理。如此,更引起外界有司法行政介入審判的疑慮。   

             其中,關於移審時無保釋放一事,是否妥適,社會自有公評,本人非承審法官,也未看過卷證,實不宜表示意見。不過,以周審判長的政黨傾向,質疑其所作的決定,顯然是對其專業精神的嚴重汙衊,更無視於其餘二位法官的獨立自主人格。以本人曾與周審判長共事三年為例,在其訴訟指揮下,近二年本庭所做出包括股市禿鷹、台開內線交易、邱小妹人球、殺夫正當防衛、同志醫生誘捕偵查及維他命禁藥案等,無一不是對社會影響深遠的判決。   

             再以本人所承審的台開內線交易案為例,當事人是陳前總統的女婿,如果周審判長有因為政黨傾向而做出違背專業的決定,也不會同意重判被告,更不會同意本人撰寫出有異於傳統裁判風格、總數達廿餘萬字的「權貴犯罪」判決。至於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多數遭駁回而質疑其愛押人的批評,則是嚴重誤解,因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表示被告在移審時已因具備要件而遭羈押,則如該羈押事由未消滅,當然應該予以駁回。   

             另外,關於刑事庭會議決議由誰辦理之事,則涉及法定法官原則,明顯不宜。   

             所謂的法定法官原則,是為避免司法行政「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因為這是常見的干預審判方式。而為符合法定法官原則,案件由何人承辦是依法決定,司法行政並無將具體案件指定給特定法官承辦的權限。   

             目前,依法各級法院的事務分配是由法官會議決定,亦即法官會議先決定事務分配規則,於受理實際個案時,再依隨機分案原則分給承審法官。陳前總統貪瀆案亦是照此規則而公開抽籤決定,今如因對該合議庭的移審決定有所不滿,而由司法行政介入,將開啟干涉之門,並將使因此機制而得以確保的司法獨立,陷入與檢察部門因指定分案而屢遭不獨立批評的同樣境地。   

             話說回來,台北地院刑庭有五、六十位法官,最後僅有四位法官可以抽籤的問題,涉及金融專庭成立過程的風波。本來,我國法官因為欠缺金融專業知識,以致在金融案件的審理過程屢有延宕及裁判品質不佳的情況,因此賴英照院長上台後,即依照證券交易法的授權,研議、籌畫金融專庭成立的事宜。   

             這本是立意良善的政策,卻因為負責執行配套措施的司法院各廳、處與台北地院未能集思廣益,以致在籌畫過程中即爭議不斷。本人是少數甚至是唯一表示有意願的法官,最後卻被說成沒有意願,還因此上過〈我們已準備好成立金融專庭?〉的萬言書給賴院長。   

             可惜,司法行政未能全面檢討,以致一開始就陷入量身訂做、勞逸不均與分案規則不清的疑慮。   

             原因所在,在於成立之初,根本未考慮專業的問題,而只是將手中有重經案件的法官納入專庭,而且賦予極為少量的案件(迄今四個月,每人平均僅分三件),因此引起普通刑法法官的不平。   

             而這次的陳前總統案,本來金融專庭還認為不是他們該分的案件,卻因此引起其他同仁的高度不滿,最後才由院長決定由金融專庭抽籤。如今,卻又因為對該合議庭的移審決定有所不滿,而有考慮由庭長會議決定的情況。問題是,如果金融專庭的分案規則早就清楚,而且沒有勞逸不均的情況,就不會有後來的這些爭議。   

             本來,基於專業分工的考量,將特定種類案件分給專庭專股承辦,並無問題;但如果選擇專股法官的標準不是其專業性,或專股法官的人數太少以致太過特定,則難免減損法定法官原則的功能。目前司法審判雖有成立各種專庭,但除少年事件是徹底貫徹專業化外,其餘大都只是聊備一格,這也難怪各界會有「有成立專庭跟沒有成立一樣」的感嘆。如果國人真正關心司法問題,就先從督促檢討專業法庭所造成法定法官原則功能的減損開始吧!   

             (作者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回覆 原po 在12/29/2008 5:36:22 PM的回覆:
請問李老師~~
學生才疏學淺,這樣轉貼新聞,有標明原出處及作者,應該沒有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吧~~
如果這樣轉貼,有不當之處,煩請老師代為刪除此議題。謝謝李老師^_^
回覆 回原po大大 在12/29/2008 5:55:52 PM的回覆:
您太客氣了,我們都這樣子po了許多年,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才對
回覆 搞不懂 在12/29/2008 9:10:42 PM的回覆:

是後併前?
還是大併小?
或特別庭優先普通庭?


=================================

2008-12-29

蔡守訓是否有權審理「扁案」?   

◎   陳憲裕
法院對數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若檢察官先後起訴各該被告,分由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審理時,後案原則上可併由前案一併審理(即後案併前案);但後案被告人數若多於前案或後案屬於專庭案件,則後案不得併由前案審理(即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此時,前案反而可併由後案一併審理或前後案各辦各的,這是實務上行之有年的分案慣例。
台北地院刑事庭共分十八庭,其中第一、二、三庭係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周占春審判長配置在第三庭,自屬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法官;蔡守訓審判長配置在第十六庭,並非承辦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專庭法官。特偵組日前起訴陳前總統等十四人涉及貪污洗錢案,同日台北地院核定此案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應由專庭審理,該院隨即公開進行分案抽籤,抽定周占春該庭審理。
嗣後台北地院五位庭長決議,以周占春該庭承辦的扁案與蔡守訓該庭承辦的國務機要費案,具有相牽連關係;以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為由,並認為扁案起訴在後,因而議決將扁案併由蔡守訓該庭一併審理。台北地院庭長的決議,似違反大案不併入小案(扁案被告有十四人,國務機要費案被告有四人)及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的原則。
台北地院刑事庭十八庭中,有五位庭長、十三位審判長。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第四十三條規定,關於併案,應由五位庭長及十三位代行庭長職務的審判長共同組成的「審核小組」開會決定。媒體報導此次併案,係由五位庭長開會決定,若報導屬實,其出席開會人數,顯有違分案要點規定。再者,依分案要點,若後案要併給前案,須由後案承辦法官主動簽請併案,審核小組才得開會討論。但依報導,似由五位庭長先要求周占春應將扁案交出併給蔡守訓,並要求周占春須將已發出的開庭傳票追回。若報導屬實,台北地院五位庭長似有以司法行政權介入審判,干涉審判之疑!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七○號解釋,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時,不得由法院逕依據任何行政公文移送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此乃「法官法定原則」。同理,同一法院分別由不同法官審理的案件,也不得任由司法行政權介入而逕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基此,台北地院五位庭長的併案決定,似亦牴觸法官法定原則。
扁案併案過程,不論會議程序或併案原則,似有重大缺失。因而,蔡守訓該庭是否有權受理扁案,尚有爭議;蔡守訓若欲進行扁案之審理,恐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虞。司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應立即本於法院組織法第一百一十條司法行政監督權,調查台北地院扁案併案過程,並將調查結果公布,以釋眾疑。
   (作者為高等法院法官)

回覆 路過 在12/29/2008 10:12:46 PM的回覆:
大家說的都很有道理,那我們是不是應該來討論下,牽連管轄及指定管轄到底還有沒有存在的必要阿,因為好像都會有司法行政介入。
回覆 在12/30/2008 8:29:27 AM的回覆:
都已經押了符合「整體」國人的期待還有什麼好討論的,陳就是該死,只要押他沒有人會有意見的,如果今天押的是他們認為不對的人才會討論這些問題,今天已經幾乎有罪判決確定了,且不符合某些人的期待就會動用媒體判案,我看地院也不用判了,直接判處有罪無期徒刑就好了少點社會成本,去問問認識的法官吧,對於最近的司法問題有何意見?我想會超出一般藍綠的想法。
回覆 123 在12/30/2008 10:48:08 AM的回覆:
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   
◎洪英花


一、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德國基本法第一一○條明定「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又稱為「法定法官原則」。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之精神,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一法官合併審判之,惟其合併程序均須以裁定移併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何人承辦,簡言之,「法定法官」之變更,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合併審判之程序,須依法律規定,仍須以司法裁定程序作移併,而非法官間之簽呈或行政會議之決定得予擅自變更。「法定法官原則」,乃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台北地院依其院內自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

二、審判獨立不容侵越:「法定法官原則」為「審判獨立」之衍生。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也是主權在民暨權力分立原則的實現。司法獨立不只是維護個案的「審判獨立」,更衍生出整體訴訟過程須免於被外力干預,即從案件受理、分案至案件辯論終結、判決宣示,皆須遵照法定程序,不得有外力因素介入,包括「法定法官之權利」皆不容被剝奪。所謂「法定法官原則」,即法官之受理案件(分案)須依抽象事務分配原則定之,法院行政系統對法官具體受理案件不得有案件分配的操縱。而「隨機抽案」則是司法實務上(依法決定)分配案件由何人承辦的鐵律,不許任何因素變更。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上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併由蔡守訓審理,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即屬違憲。

三、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司法行政應予糾正:扁案合併由蔡守訓審理,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德國法官法第二十六條、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一一二條及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均規定司法院院長及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被監督法官,關於違法職務行為得糾正警告,以維護人民訴訟權。法官應受職務監督,以避免發生不當行使職務;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合併扁案,違法違憲,籲請司法院賴院長本於司法行政監督立場,速予糾正,以昭司法公信,並弭各界爭議。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回覆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 在12/30/2008 11:20:01 AM的回覆:
針對扁案更換法官一事,很多人都在扯法定法官原則,但是很多人都忘了,台北地院重大金融犯罪專庭的法官只有四個人,且是當初阿扁任職總統期間所成立,換句話說,如果阿扁想要預防將來自己被判刑,他大利用影響力把親自己的四名法官安排進此專庭,如此一來將來不論是哪個法官審自己的案子幾乎都可立於不敗的地位

所以如果今天是所有台北地院的法官一起抽籤,你說台北地院後案並前案的作法違反法定法官原則還尚合理,可是在只有四個法官抽籤,且這四個法官進金融犯罪專庭的理由是什麼大家都不知道的情形下,隨著被告律師在哪裡說什麼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法律人是不是要在對事實多加瞭解呢?
回覆 淺見 在12/30/2008 11:32:16 AM的回覆:
贊同樓上同學的說法
法院設置專庭   本身就會讓人有想像空間
是否只要疏通專庭少數法官   
即可操縱審判結果
未何北院部讓所有的法官ㄧ起抽籤   
決定何人承審
而是讓4個法官抽籤(其中周占春審判長那股就佔了2位)
來決定何股審判
是否符合司法正義?
若今天換作其他民眾   
北院是否等同辦理?
回覆 分案規則違反法定法官 在12/30/2008 11:42:02 AM的回覆:
是啊,所以這個議題所轉貼各法官所寫的文章,也有法官認為專庭的設立,如果成員太少,也是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
所是專庭的法官太少,以致太特定,本來就是有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虞的。
回覆 不懂耶 在12/30/2008 11:43:39 AM的回覆:
到底北院刑庭"後案併前案","大案併小案"的原則是什麼?
兩位法官協調不成後,庭長會議決議的過程內容是什麼?
如果那天阿扁還是裁定續押,還會這樣併來併去嗎?
併來併去的爭執時間點在哪裡?
回覆 在12/30/2008 1:23:18 PM的回覆: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97.12.30

就29日某法官投書某報,指摘本院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水扁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分案後併案過程似有重大缺失云云,容有誤會,茲說明如下:

一、其謂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是分案慣例一節: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案件,業已分由數法官辦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並簽請院長核准;不能協商時,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之。」即相牽連案件概由前後案法官自行協商併辦,如不能協商,始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並無當然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不併入普通庭之慣例。另司法院訂頒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十七條規定:「刑事牽連案件合併審判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其已分別繫屬者,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且並用原各卷宗號數。」故審核小組本於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而決議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並無不當,亦符合司法院上開實施要點之規定。

二、其指審核小組應由五位庭長及十三位代行庭長職務的審判長共同組成一節: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四十三條規定:「本要點所稱審核小組,由刑事庭各庭長(含代庭長)組成,並以刑一庭庭長為召集人。」條文中所稱之代庭長,係指經由院令發布代理庭長職務者,非指各審判庭之審判長,此已行之有年,亦為訂定分案要點時之意涵。故本案由五位庭長組成之審核小組決議,並無不妥。

三、至謂五位庭長要求承辦法官將扁案交出,並追回傳票一節:如前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所規定,審核小組並無主動召集會議議決併案問題之權限,必須後案承辦法官簽請併案,始可議決。且本案係由後案承辦之審判長、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三人共同簽請審核小組「議決是否依本院慣例後案併前案之方式,併予本院團股審理」,審核小組並無要求交出扁案、追回傳票之情事。
回覆 KK 在12/30/2008 1:31:39 PM的回覆:
整件事最後就是   訴訟經濟   及   判決一致   的原因嗎。
回覆 路人 在12/30/2008 3:36:42 PM的回覆:
有能力接下金融案件的法官不多

才會僅四人在專庭

如果每個法官都什麼都懂

還需要設專庭嗎

訴訟經濟也不是鐵則

法官法定也不是鐵則

現在好了

表面上看來是:換個法官審馬上就押

這很傷"國民法感情"的


回覆 真的很傷 在1/1/2009 10:14:29 AM的回覆:
重羈押輕審判   荒謬扭曲   (張升星)   2009年01月01日蘋果日報論壇   


為了阿扁移審後是否繼續羈押,特偵組檢察官兩度抗告,高等法院兩度撤銷發回,其間台北地院庭長會議依據院內「分案要點」而決議將後案併入前案,造成更換法官的結果,引發輿論批評司法行政介入審判的疑慮。   
因為台灣社會普遍存在「重羈押,輕審判」的扭曲心態,再加上泛藍名嘴強力放送的輿論公審,於是司法體系連番演出反覆發回,歹戲拖棚的肥皂劇。其實不管是無保釋放還是重罪羈押,都是個別法官對於「審前羈押」的利益權衡與價值取捨,只要法官的心證內容具體而明確,都是審判職權的正當行使,應予尊重。   


司法程序充滿瑕疵   
當然,這種兩極化的裁判結論並不是正常現象,但是台灣從統獨意識、國家體制、公共政策甚至連貓熊登台,有哪件事不是立場紛歧,價值紊亂?只要裁判不合己意,立刻發動獵巫擲石,什麼「阿扁暗樁」「國民黨打手」云云,那只是替台灣的沉淪尋找代罪羔羊,根本於事無補。啦啦隊竟然比先發投手還搶戲,也算台灣奇蹟。   
審判中羈押與否,只是訴訟程序中的裁定,社會真正應該關心的是實體審判的結果。媒體的短線炒作讓議題一再失焦,迄今為止,阿扁是否有罪猶未可知,但是層出不窮的程序瑕疵將對司法體系的公信力產生嚴重傷害,不容輕忽。   
首先是特偵組在偵查期間,為了平息輿論而召開記者會,甚至不惜以去留相挺,因而招致預設立場的質疑。尤其是偵查階段的洩密情形嚴重,「偵查不公開」形同虛設,實在難辭其咎。   
接續處理的法院,也是荒腔走板,莫名其妙。且不談高院始終拒絕自為裁定的曖昧立場,在二度抗告後,高院竟然採取所謂的「秘密分案」來逃避輿論的關切。   
後來台北地院庭長開個「閉門會議」,將審判權併案移轉。阿扁如果質疑法院的分案流程是政治力介入而指定承審法官,敢問台北地院和高等法院要如何釋疑?不透明、不公開的「秘密」程序,要如何贏得社會信賴?   
該秘密的,毫無遮掩,偵查進度都在媒體同步播放;該公開的,神祕兮兮,又是「秘密分案」又是「閉門會議」。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Brennan說:「司法的秘密只會滋養對法院的無知與不信任,以及對法官能力與公正的懷疑;自由而健全的報導、批評與辯論才能促進公眾對於整體法治和刑事正義的理解。應該透過公開揭露及公共責任的洗滌,增進刑事裁判的品質。」旨哉斯言!   


扁沒資格說三道四   
雖然司法程序一塌胡塗,可惜泛綠名嘴也是一堆豬頭三,動輒宣稱馬英九黑手操縱。這麼廉價的指控,只是便宜了庸懦無能的司法行政官僚,讓他們繼續躲在「政治介入」的煙幕彈中鬼混。時至今日,竟然無人為此嚴重的行政疏失負責,令人匪夷所思。
庭長免兼,院長下台,司法院長道歉,應該是最基本的負責態度!
雖然法院處理不當,但是阿扁對併案風波是最沒有資格說三道四的。要不是吳淑珍連續17次不出庭,前案早就審結而脫離繫屬了,哪來的併案問題?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張升星   
回覆 阿亮 在1/1/2009 3:52:51 PM的回覆:
路人   在2008/12/30   下午   03:36:42的回覆:
有能力接下金融案件的法官不多

才會僅四人在專庭

如果每個法官都什麼都懂

還需要設專庭嗎

訴訟經濟也不是鐵則

法官法定也不是鐵則

現在好了

表面上看來是:換個法官審馬上就押

這很傷"國民法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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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應該是4個審判長去抽籤,怎會是由受命法官去抽,更別說抽籤四人其中兩個還是同個審判長底下兩個受命法官??莫非受命法官就比審判長有經驗更有能力去審理金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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