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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高院會不會太誇張了?李老師能不能說明一下?
發表人 會不會太誇張?  

發表日期

12/29/2008 9:08:30 PM
發表內容 自己的裁定裡,明白指陳:
三、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之羈押要件之情形: 
犯罪嫌疑重大:
有逃亡之虞:
有勾串証人之事實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偏偏不自裁(當然有其本位考量),現在高院是要地院審酌必要性嗎?李老師能不能說明一下如何形成必要的心證?

另外高院如認為有必要,得自為裁定,此之必要又是所指為何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2/29/2008 9:34:09 PM的回覆:

我又不是高院,我說明什麼?
回覆 3 在12/30/2008 8:20:21 AM的回覆:
這有什好誇張的
中正柯耀程老師有提到
高院不能自為裁定
趕快去翻翻書...
回覆 在12/30/2008 9:43:09 AM的回覆:
高院如果<不能>自為裁定,那為什麼交大科法所林志潔教授為什麼要寫名為<高院為何不自為裁定>的文章?
又,犯罪嫌疑重大,具羈押理由(高院認為三者兼具),仍不自為裁定,仍發回更審,讓地院開了12小時的羈押庭,其不審查有無必要,將此工作交給地院,是基於法律規定嗎?我看不是。
至於高院自不自為裁定,是從有無必要來看,那麼,甚麼是有必要?我目前得思考是,例如具有急迫性,但涵攝到事實,我也想不出來。

至於羈押的必要性,我認為必要二字,在實務的操作上,似乎係於合議庭個人主觀,無法合理解釋。
回覆 在12/30/2008 9:45:51 AM的回覆:
ps:關於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我想大概會如同<故意的訴訟證明>一樣要花好幾百年(德學者提出各式各樣的關於故意的訴訟證明理論)才能得到一個初步輪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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