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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說"小心你小孩"有犯罪嗎??
發表人 klim  

發表日期

12/31/2008 12:11:29 AM
發表內容 如題
1.對家長說的話,非恐嚇家長,與刑法305的要件不合
2.非對小孩說,所以小孩也不會害怕,根本不是恐嚇
3.說不定是提醒"小心你小孩感冒""路上車子多,小心小孩被車撞"
      也不是恐嚇

懇請釋疑
回覆 在12/31/2008 12:26:06 AM的回覆:
可能有也可能沒有。
一種說法是當事人畏懼就該當。
一種說法是客觀來講只是情緒言論,目的並非恐嚇。
其他的就要看個案情形,像是有無正當理由...。
最後都要看法官或檢察官怎麼認定。
回覆 佛心來的 在12/31/2008 12:47:06 AM的回覆:
說話的人,應該是佛心來的,

所謂因果報應,禍延子孫。


她應該只是好心想提醒檢察官,

今生要好好做官,以免禍延子孫。

回覆 migeka(ali 在12/31/2008 6:42:10 AM的回覆:
若然,以下皆不構成恐嚇危安
1.多吃一點,多睡一點~只是提醒注意飲食

2.走路要小心~關心您的交通安全

3.給你好看~只想讓您打扮美美的

4.走著瞧~命令句.祈使句而已

以下亦不構成侮辱

1.你o卡好~只是稱讚別人的一親等直系血尊親屬

2.按....陰陽~只是表達自己愛慕別人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


抱歉!上揭例述可能引起視覺污染及閱者不悅,

但只想說法律是人文科學,刑法雖禁止習慣法之適用,且刑法應謙

抑退讓,惟構成要件的解釋,建議仍宜注意人民社會之習慣及觀

感,使能達到刑法保護法益之功能.   
回覆 這也能凹? 在12/31/2008 7:11:27 AM的回覆:
這樣的行為,如果也能硬凹成不是「恐嚇」...

那我有空,也會上網或在路上

去「關心」or「提醒」   其他人看看。
回覆 跟那種人認真就輸了 在12/31/2008 8:57:03 AM的回覆:
想必開版者一定沒有小孩
回覆 多變 在12/31/2008 9:34:59 AM的回覆:
看當時的語氣      情況吧
如果行為人和小孩的父母有糾紛
馬上說出這句話
要說動機是出於"關心"
應該沒人會相信吧

但如果和小孩的父母親是好友
對方應該也會不以為忤吧
回覆 法律 在12/31/2008 10:32:08 AM的回覆:
這樣的行為,如果也能硬凹成不是「恐嚇」...
------------------------------------
請你先讀一下刑法305
如果妳不是讀法律的
那就很一般社會的思考
也可以先讀一下刑罰謙抑性
回覆 別亂用謙抑性 在12/31/2008 12:06:35 PM的回覆:
小心兒子! 蔡守訓要兒低調 徐千惠搬家閃人
   更新日期:2008/12/30   17:02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負責審理陳水扁羈押案的壓力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台北地院審判長蔡守訓與特偵組檢察官,紛傳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消息。審判長蔡守訓甚至叮嚀兒子,出去不要說自己的爸爸是蔡守訓,至於美女法官徐千惠也因住家被拍而搬家。


前總統陳水扁羈押庭評議結果在30日凌晨2點半終於出爐,合議庭法官裁定扁收押不禁見;接著的場景,是走出法庭的挺扁民眾一路不斷叫罵,由於氣氛有點緊張,檢察官越方如表情嚴肅,但也透露出一絲擔心,因為在等候評議結果的時候,吳寶玉甚至還對檢察官口出惡言,叫檢察官「小心自己的小孩」。


這句話說出來可不是開玩笑的,把恩怨牽扯到小孩身上,讓檢察官個個緊張,甚至不排除對吳寶玉提告。而除了特偵組檢察官之外,壓力最大的莫過於審判長蔡守訓,據傳蔡守訓擔心自己遭到報復,曾特別叮嚀兒子說,出去不要跟別人透露「爸爸是蔡守訓」。此外,就連出門旅遊或回老家,他也會戴帽子與留鬍子,以免被認出來。


此外,陪審法官徐千惠也受到波及,因為被媒體拍到住家附近的照片,徐千惠乾脆搬家,免得遭有心人報復。扁家案件牽涉之大,不論押與不押,都會有人不滿,承辦案件的法官所承受的壓力可想而知。
回覆 migeka(ali 在12/31/2008 12:52:32 PM的回覆:
刑法第305條條文所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
不限屬受告知人支配者為限,
另檢察官就其家屬之安危應有精神法益,解釋上與上揭事項具同等保護價值,亦屬應受刑法第305條保護之事項(甘老師,體系1,第293頁參照),
恐嚇危安之重點在於使人心生恐懼,
且檢察官受告知後也將可能轉告其子女出門在外應小心,恐嚇意思通知已到達其子女,且心生恐懼,構成恐嚇危安罪(法務部檢察司法80檢二字1259號函參照)

僅供參考(抱歉!再建議,請勿玩文字遊戲,徒生民眾對司法人員之不滿而已)
回覆 抬槓 在12/31/2008 1:03:26 PM的回覆:
類此重大案件之承辦人員應有人身安危之認知。不能解為情急之下之非為恐嚇目的之"提醒要秉持良心客觀公正追訴被告"之意?
回覆 也是抬槓 在12/31/2008 2:05:48 PM的回覆:
換句話說

試藥的人應該要有藥有副作用之認知

今天我拿老鼠藥餵你

難道不能解釋為「測試你的身體能抵抗多少毒藥」之故意?
===========================================

司法人員活該被言語恐嚇

試藥人活該被餵老鼠藥

...............................................

除了船長等職業有明文不得緊急避難先跳船外,什麼樣的職業是活該要忍受什麼犯罪行為呢?

照樓上網友所言,警察亦早該體認有危險性,活該被打死囉!

根本不是抬槓,是在硬拗,
回覆 大家都搞錯了... 在12/31/2008 6:29:31 PM的回覆:
大家都讓會吳寶玉了,

其實她是在提醒檢察官要做好避孕措施啦!

叫檢察官在辦事時,要小心你們(有)小孩。





要掰大家一起掰
回覆 法律 在12/31/2008 8:28:51 PM的回覆:
刑法第305條條文所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
不限屬受告知人支配者為限,
---------------------------------------------
所以,
甲叫乙小心丙的小孩,
乙可以告發甲刑法305嗎?
-------------------------------------
另檢察官就其家屬之安危應有精神法益,解釋上與上揭事項具同等保護價值,亦屬應受刑法第305條保護之事項(甘老師,體系1,第293頁參照),
-------------------------------------------------------
精神法益隨人講,
精神法益內涵效力為何?
有法律明定嗎?
還是一家之見呢?
-------------------------------------------------
恐嚇危安之重點在於使人心生恐懼,
且檢察官受告知後也將可能轉告其子女出門在外應小心,恐嚇意思通知已到達其子女,且心生恐懼,構成恐嚇危安罪(法務部檢察司法80檢二字1259號函參照)
--------------------------------------------------------------------
這就太構陷人於罪了,
首先檢察司只不過是個小小的行政機關,
法律見解法官會採信嗎?
轉告來轉告去,
實在是太誇張了
連歐巴馬也覺得害怕吧!
回覆 migeka(ali 在12/31/2008 9:35:48 PM的回覆:
按家屬安危精神法益固非任意擴張,惟如子女安危之精神壓力,較之名譽,似可等同視之,即係305條所列舉同等價值之法益事項.

次按第三人轉告之範圍,小弟亦認同不宜任意擴張至不相干之第三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應係合理範圍,

上揭解釋不致違反刑法謙抑性原則,亦可符合國民法之感情

至於是否入罪判刑當屬法院職權,惟檢察司函釋意見,應該都會辦過所屬法務部法規會,不會僅係該司見解而已,至於法官是否採認,我們當然不敢斷言,因為法官連實定法都可聲請大法官解釋,何況是行政機關見解,樓上網友所言甚是,佩服佩服!五體投地!徹底投降!
回覆 法律 在1/1/2009 1:36:20 PM的回覆:
感謝樓上前輩的指正,
讓我學到很多

更正:
檢察司是內部單位
非行政機關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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