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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2005年購的教材,足以應付2009年的司事官嗎
發表人 lily  

發表日期

12/31/2008 9:55:21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之前曾購買2005年的民法   民訴      刑訴及強執
想準備司事官的考試
   是否加購非訟      消債         破產         並以優惠價購買   身分法
(刑法要自己準備)
沿用2005年之前購買的
這樣還需要補充?
因為白班要工作         所有功力都要借助老師

為免打擊錯誤,這樣可以嗎?

HAPPY   NEW   YEAR   
回覆
李俊德 在12/31/2008 10:10:50 PM的回覆:

刑訴是小修法,自己讀一下法條,應該還好。

民法則修法的蠻大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購買各年度的修正版

如果沒有,是蠻麻煩的



回覆 lily 在12/31/2008 10:33:0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空回答(好快吔)
幸好有一份穩定的公職支持著
我想還是購買全科好了

等年終工作獎金下來就去匯款

另外想請教老師有關張登科老師2008年初版的消債第10頁
書上這麼寫“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管轄權之有無,如無管轄權,
應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消債條例準用民訴28)。受移送之法院如人非屬其專屬管轄時,應將該事件更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我除發現上述最後一行有一個錯別字(人字應屬多餘吧)
另外,“非”字是不是也是多餘
因為多一個非字與民訴30條第2項規定完全相反了吔

還請老師解答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31/2008 10:40:08 PM的回覆:

現在在家裡

手頭上沒這本書,沒辦法告訴你。
回覆 lily 在1/1/2009 9:26:23 AM的回覆:
還是謝謝老師
再煩請您5日上班後撥冗給學生解惑

祝宇法像今晨的朗朗晴空一樣
給考生們無限溫暖與希望

新年快樂
回覆
李俊德 在1/6/2009 2:19:46 AM的回覆:

另外想請教老師有關張登科老師2008年初版的消債第10頁
書上這麼寫“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管轄權之有無,如無管轄權,
應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消債條例準用民訴28)。受移送之法院如人非屬其專屬管轄時,應將該事件更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我除發現上述最後一行有一個錯別字(人字應屬多餘吧)
----------------------------------------------------------------------------------
怎麼我的書是19頁?你的書是第10頁?

人字應屬多餘吧---對


回覆
李俊德 在1/6/2009 2:23:11 AM的回覆:

另外,“非”字是不是也是多餘
------------------------------------------------------------------------------
應該不是贅字

簡單來說,台中地院移送到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自認不是專屬法院,新竹地院應移送至專屬管轄法院(新竹地院自認)。


回覆 lily 在1/6/2009 2:33:30 PM的回覆:
啊!謝謝老師,在那句話打轉好久(就一個非字)
總算明白了

另外書的頁數問題
我回到家再查查看

很感謝老師
回覆 lily 在1/6/2009 10:29:22 PM的回覆:
老師英明
書是在19頁沒錯
我竟po第10頁(冏..真是眼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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