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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偽造、變造有價證券及文書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2/2009 3:38:17 AM
發表內容 想請教大家,
關於為了偽造跟變造有價證券跟文書而偽造印章、印文,
偽造印章、印文是否為偽造、變造有價證券或者文書之成分,所以不處罰其行為?
抑是偽造印章、印文只要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使以偽造、變造有價證券或文書為目的,
仍要處罰其行為?
回覆 .......... 在1/3/2009 2:38:10 AM的回覆:
看了兩間出版社的書
觀點都不一樣
請解同一題題目
居然出現第201條1項跟217條1項競合
還有單獨成立201條1項
請教一下哪一種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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