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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看到近來的司法現象,重新省思法官的彈劾制度
發表人 彈劾法官制度  

發表日期

1/3/2009 2:30:33 AM
發表內容 我國目前的彈劾權屬割裂式的制度,亦即彈劾總統副總統的權力由國會行使;其它的對於公務員的彈劾由監察院行使。
原本,彈劾權是由亦屬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即監察院所獨攬,本來由國會行使彈劾權本屬當然,但幾次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所謂的國會,而是變成準司法機關,此時監察院是否有能力擔任此一重任?不無疑問。
個人以為,彈劾權應該由國會,在我國,即立法院行使,且應該思考的,是彈劾權的性質問題:彈劾權只有移送效果?個人以為彈劾應該發生立即解職的效力,而非只有移送的效力而以。
至於在目前監察院現制下,折衷的作法似乎可以考慮:除了彈劾總統,副總統由立法院行使外,法官的彈劾應該也考慮由人數較多的國會議員來行使(但涉及修憲),其目的,在充分發揮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效果,由國會去制衡法官(人事),相信會發揮很好的制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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