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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餘命損害」及「侵害生命權」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1/3/2009 8:21:31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一、
民法函授課程中,債編精要(上)第311頁講解餘命損害,
從上數來第13行「豈可因被害人嗣後死亡,而全盤否定
其本來依據之第192條規定」,請問老師,為何本來依據
為第192條而非第193條?

餘命損害是指,被害人遭侵害之當下未死,但因該侵害而
致死亡結果之發生,關於原先被害人得請求的身體健康損
害賠償請求權,由其繼承人繼承而代為請求。
那麼,原本依據的條文應該是指第193條之侵害身體健康
所造成的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而非第192條才是。

老師講義此處係引述邱老師債編通則(上)第272頁,故學生
查閱此書,邱老師於此亦係曰「本來依據之第192條規定」
,才有此疑問。

二、
若某市政府為鼓勵市民多騎單車,舉辦單車爬山比賽,
報名費五百元中寫明包含投保意外險的費用。事後果真
發生選手甲因場地濕滑墜落山崖死亡,惟主辦單位疏未
投保意外險,關此應保而未保的保險金部分,可否由甲
之繼承人向主辦單位請求?

我認為關於應保而未保,致被害人未能獲取應得保險金
的部分,被害人應可依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向主辦
單位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被害人已死,該請求權
由其繼承人繼承。
至於到底該請求多少金額才是「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因保險公司關於該意外是否符合投保範圍;若該意外
符應賠項目,其賠償金額為何,皆非請求權人所可確定
,故用民訴第244第4項先表明最低金額即可。

想請問老師,以上初步想法是否正確?




謝謝老師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1/3/2009 8:52:45 PM的回覆:

一、
民法函授課程中,債編精要(上)第311頁講解餘命損害,

從上數來第13行「豈可因被害人嗣後死亡,而全盤否定
其本來依據之第192條規定」,請問老師,為何本來依據
為第192條而非第193條?

餘命損害是指,被害人遭侵害之當下未死,但因該侵害而
致死亡結果之發生,關於原先被害人得請求的身體健康損
害賠償請求權,由其繼承人繼承而代為請求。
那麼,原本依據的條文應該是指第193條之侵害身體健康
所造成的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而非第192條才是。

老師講義此處係引述邱老師債編通則(上)第272頁,故學生
查閱此書,邱老師於此亦係曰「本來依據之第192條規定」
,才有此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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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質疑有道理,但是我沒辦法代替邱老師回答這個問題。



回覆
李俊德 在1/3/2009 8:56:22 PM的回覆:

二、
若某市政府為鼓勵市民多騎單車,舉辦單車爬山比賽,
報名費五百元中寫明包含投保意外險的費用。事後果真
發生選手甲因場地濕滑墜落山崖死亡,惟主辦單位疏未
投保意外險,關此應保而未保的保險金部分,可否由甲
之繼承人向主辦單位請求?

我認為關於應保而未保,致被害人未能獲取應得保險金
的部分,被害人應可依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向主辦
單位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被害人已死,該請求權
由其繼承人繼承。
至於到底該請求多少金額才是「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因保險公司關於該意外是否符合投保範圍;若該意外
符應賠項目,其賠償金額為何,皆非請求權人所可確定
,故用民訴第244第4項先表明最低金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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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試試看

很難講法官是否採納這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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