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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各位公法高手 有關解釋函令的問題
發表人 JUSTICE  

發表日期

1/5/2009 1:00:32 PM
發表內容
請教各位前輩先賢

我目前負責為國稅局寫答辯狀,但遇到一難題,故請教各位意見

事實:獨資事業甲(負責人a)欠稅未繳清,卻聲請變更負責人為b被我們國稅局以營業稅法第30條2項以''欠稅不可為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由駁回.b卻以解釋函令臺財稅字第851915702號函’’獨資事業為負責人變更應准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   提訴願.

法令:
國稅局持業稅法第30條2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A及b持一個過時且政治性且錯誤的解釋函令臺財稅字第851915702號函’’獨資事業為負責人變更時應准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攻擊我們國稅局

簡單來說   我想請教大家
我不想讓真正欠稅的負責人a藉由一個88年錯誤的舊解釋令藉由變更負責人而逃避繳稅的責任
我們國稅局想以’’解釋令不可違反母法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駁回其變更聲請
但對方緊咬我們國稅局應受解釋函令的拘束

請問各位大大
我們國稅局除以子法違反母法反駁外,還可以用什麼理由反駁系爭惡質的酒店負責人的聲請?


回覆 熱貓 在1/5/2009 8:54:51 PM的回覆:
處分書或復查決定書,訴願決定書是這樣寫吧:AXX   君(即   OO酒店)   ,剩下的自己去想一想
回覆 過路客 在1/5/2009 11:22:19 PM的回覆:
切入點太多了

1   解釋函令純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行政規則

      不對外發生效力,亦即訴願人不受該行政規則效力所及,故其
      無法據以主張其權利

2      就訴願人之聲請權能而言
               依照公權利之探求的保護歸範理論而言,該法規之意旨並無
            蘊含有賦予訴願人有請求特定權利之法律上利益,且法律已
            明示訴願人無此權利

3基於行政一體性原則,行政整體乃受國會監督,故上級解
         釋函令若與國會法有衝突時當以國會所通過之法律為優先。

4基於法律優位原則,行政機關之作為並未牴觸母法之規定
      故行政並未違法。

5要注意訴願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若有此可能你如何
   反擊?

6退億萬步言,縱使他有此權利,當然最重要一點他的權利有無釐於時效而消滅。


再透漏下去薪水我領就好啦

上面幾點邏輯上可能被學理電假的,講的也很粗淺,但實務上應該很受用,先擋著先,邏輯先後順序要整理一下,理由再充分詳細論述方可上陣。


回覆 久利生公平 在1/6/2009 12:15:27 AM的回覆:
一、九十年七月九日,營業稅法已經修改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二、現行三十條的規定,是在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總統布全文   60   條時,有最新修正。

三、其中第二八條、三十條規定:
二八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三十條: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
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但因合併、增加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你的案例,或者你說的上開函示,有無三十條第二項但書的適用?
可能你自己要說明一下。

四、上述「臺財稅字第851915702號函」內容不清楚,也可能斷章取義,網路上查不到該函文,所以本題資訊不足,無法回答。

五、多虧樓上大大那麼用力回答。
回覆 在1/6/2009 12:34:54 AM的回覆:
久利大大是先前被鎖的那位嗎.....
回覆 JUSTICE 在1/6/2009 5:26:28 PM的回覆:
先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剛剛與我們主任研究了一整個下午   終於把達辯狀寫出來

原則上   訴願階段先拼   本件與錯誤的解釋令的案情不同   不可適用此錯誤的解釋令   而要直接適用母法

另把各位大大所提之方向整理好   等將來行政訴訟時作為補充的
防禦方法

再次謝謝各位寶貴的意見

ps
本案的事實很誇張略為
地方角頭開了很大的酒店   欠了國家數千萬的稅不繳
但以小弟及司機為負責人   這個出事   再換一個小弟當負責人
近日   我們國稅局打算用強硬的態度逼他繳稅   否則不准其
作負責人變更登記
希望能把這筆國家的救命錢討回來^^
回覆 久利生公平 在1/6/2009 11:48:12 PM的回覆:
基本上,
久利生公平這個角色,
還是被鎖在宮古島,
沒有被解除。
但是有很多人都不是只有一台電腦。
回應熱情影迷,請勿小氣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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