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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惡警亂開34張罰單衝業績 重判5年徒刑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8/2009 1:35:49 PM
發表內容 台北縣中和安平派出所警察林大為為了衝績效,捏造34張罰單應付了事,結果其中一名被害人發現不對勁,向監理站申訴,卻沒料到被這名員警以誣告罪名函送法辦,還好法官詳查,才讓這名惡警招認所有過程,最後這名員警被判刑5年。


一聽到陷害弟弟的惡警察被判刑5年,陳姓被害人的哥哥很欣慰。陳姓男子表示,弟弟在兩年前收到一張騎車闖紅燈罰單,卻赫然發現上頭的簽名根本不是自己的筆跡,最後才發現竟然是警察搞鬼。


據了解,林大為為應付警局每個月得開8張罰單的規定,居然拿之前被開單的民眾資料,冒充當事人的簽名,先後「無中生有」的開出34張罰單。只是當這名陳姓被害人向監理所申訴時,林大為居然不認錯,還將申訴人以誣告罪嫌移送。


為了出庭被害人半年沒工作,還好法官覺得奇怪,追問之下林大為才願意吐實。一而再再而三欺騙,還害得小老百姓上法院,法官依偽造文書偽證一審重判他5年徒刑,希望這位執法者不要再知法犯法。(新聞來源:東森記者郭淑靜、黃健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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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這一則新聞,
當事人向監理站申訴,
卻被警員依照『誣告罪』移送法辦?
申訴不是屬於行政法部分,
而且『申訴』是憲法保障人民救濟的權力,
怎麼會符合刑法第169條1項的要件呢?
回覆 路過 在1/8/2009 2:27:27 PM的回覆:
幸好案件落在這法官手上

其他法官就直接援用舊教科書的見解

-->行政處分的公定力-->推定警察合法

當事人當然也無法舉證自己沒違法

判當事人敗訴了
回覆 .......... 在1/9/2009 9:09:32 PM的回覆:
如果向監理站申訴,
就會被警察依照誣告罪告發,
那真的太誇張吧,
這樣沒有保障到人民基本的救濟權,
這種『移送』警察不也是算是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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