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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民法上「既成條件」,老師的舉例
發表人 AntiVirus  

發表日期

1/10/2009 9:56:15 PM
發表內容 學生使用的教材是李老師2007年版的民法,合先敘明。

老師在關於既成條件「條件已確定不成就」的說明中,舉了兩個例子:

在停止條件,老師的舉例是「如果考不上,就送你這部車」。

在解除條件,舉的例子是「先送你電腦,若是考不上要還我」

學生有疑問的是,這兩個例子看似是以「考不上」做為條件。

那麼,既然該名考生在法律行為作成前就已經確定落榜(考不上),那麼,是不是應該解為「條件已確定成就」,而非「條件已確定不成就」?

既然如此,那麼關於這兩個贈與契約的效力,似乎會得到完全不同的結論。

在第一個例子,「如果考不上,就送你這部車」。該名考生在法律行為作成前就已經確定落榜,條件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然確定,且該條件為停止條件。依據法理,此一贈與契約是不是應該解釋為「無條件」,而不是PowerPoint圖右方所寫的「無效」?

在第二個例子,「先送你電腦,若是考不上要還我」。此例係以「考不上」做為解除條件,且此一條件之成就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即已告確定。依照68台上2861號判例之見解,條件之成就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確定者,該條件若為解除條件,則應認法律行為為無效。是故,這個贈與契約之效力是不是應該解為「無效」,而不是PowerPoint所注明之「視為無條件」?

還是說,是學生的理解有誤?

希望老師能撥冗回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9 12:19:09 AM的回覆:

我尊重你的理解

但是我ㄧ開始的設定就是「落榜(考不上)」等於「確定不成就」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9 12:40:41 AM的回覆:

我補充說明一下

因為要舉適當的例子作對比說明,實在不容易,所以我ㄧ開始便先設定:

已結婚:確定已成就

已落榜:確定不成就

或許你可以比我舉出更妥適的例子

回覆 AntiVirus 在1/11/2009 7:54:53 AM的回覆:
原來如此,感謝老師回答。

但是,既然是設定以落榜做為「條件確定不成就」,那麼上述的兩個例子是不是更改成:

「如果考上的話,就送你一部車!」以及

「先送你電腦,如果考上的話再還我。」比較妥適?

以考上做為條件,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確定落榜→條件確定不成就

如此一來應該比較容易理解。
回覆 司法事務官 在1/11/2009 10:25:24 AM的回覆:
正想問老師時      剛好就看到有人提出來問了

昨天在聽這一部分時      一直搞不大懂

腦筋一直轉不過來.......

但看了老師的回答      學生我還是搞不大懂

問題的盲點就是跟原PO的問題一樣

目前學生我還是一直不斷的努力想辦法把他搞懂

謝謝老師的回答哦~~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9 2:41:30 PM的回覆:

「如果考上的話,就送你一部車!」以及

「先送你電腦,如果考上的話再還我。」比較妥適?

以考上做為條件,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確定落榜→條件確定不成就

如此一來應該比較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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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成,這樣比較容易理解,但是不容易背誦。

我這樣設計案例就是希望利用「立意良善與否」方便背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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