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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節談羈押(許澤天)
發表人 張勃倫  

發表日期

1/11/2009 8:17:49 AM
發表內容 2009-01-11   中國時報   【許澤天】   
             司法公信力要如何建立?就在於法院是否認真審理案情,尊重當事人的主張與請求。扁案羈押發展至今,一方面人民關注法院如何審理該案,另方面正如王兆鵬教授所說的,人民也在審判司法,法院必須用一般人民可以看得懂且可以理解的理由做出裁判,而不只是依法條規定應如何如何,依分案要點又應如何如何?否則,在人民心理,這樣的裁判只是司法官僚化與技術化的表現,不認同者,更會覺得司法被外力所操縱,喪失獨立性。   

             就以特偵組再提的抗告案與辯護人所提的抗告案來說,高等法院一方面認為檢察官在審判中沒有羈押聲請權,另方面卻肯認其有抗告權,說理是否矛盾,不難辨明。因為起訴後,案件移轉到法院,程序主導者是法院,是否該用羈押防止被告逃亡、滅證,乃是法院職責所在,檢察官在此只能促請法院發動,而無所謂的聲請權。倘若在法院不羈押被告情形,檢察官反倒可以藉由抗告迫使法院羈押被告,豈不是變相承認檢察官在審判中具有聲請羈押被告的權利。此處,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二二條「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的法理,檢察官欠缺抗告權的理由,甚為明顯。   

             對於這樣的辯護意見,高等法院僅憑刑事訴訟法第四○三條與第三條「當事人」包含檢察官的字義解釋,就加以駁斥,可說根本未針對上述質疑的論點回應,稱不上有效的論證;更何況,字義也可做出合乎規範目的的限縮解釋,即就羈押問題抗告事項,限縮當事人的範圍。   

             至於高等法院所引用的司法院解釋與最高法院判例,也未就上述質疑有適當說明,自也無法為高院本身的見解矛盾提供任何解套功能。而過往實務一向如此,也不代表今日可積非成是。倘若高等法院不願聚焦地回應辯護人的質疑,那麼,強調辯方表達意見權利之聽審原則的意義又在哪裡?法院如果掩耳不聞,一味強行自己所認同的主張,所危害的不只是當事人權益,更在司法的說理公正性。   

             再者,就算肯定檢察官擁有抗告權,在解釋上可容許檢察官再度提起抗告,甚至媒體所報導力霸案中的五度提起抗告,參酌被告對於羈押裁定實際上只能提起一次抗告,容許檢察官非達目的絕不罷休的多次抗告,是否公平?不言自明!撇開社會大眾對扁案的各種複雜情感,只要想想所有面臨同一羈押問題反覆抗告的被告與其親友,先前歷經煎熬所獲得的不予羈押裁定將付諸流水,而容許檢察官一而再、再而三的抗告,其理由不過只是為了保全程序進行,深怕原審法院作出錯誤裁定,這是否已把追訴犯罪當作無限上綱,而牴觸整部刑事訴訟法平衡被告人權與國家刑事追訴利益的基本精神,亦值得深思。   

             今日司法節,謹以此文獻給認真進行聽訟,以發現真實並保障被告基本人權的法官。
回覆 建議您 在1/11/2009 8:55:36 AM的回覆:
同學

網路上不要出示本名,這樣對您自己比較好

另外,轉貼要註明網址,以供查驗出處

回覆 一以貫之 在1/11/2009 11:32:02 AM的回覆:
從許澤天以往文章看到現在
色彩還蠻明顯的
回覆 一以貫之 在1/11/2009 11:37:52 AM的回覆:
一堆文章,結論都"剛好"偏向某方
僅舉最近文章為例
http://tinyurl.com/7u486p
http://tw.myblog.yahoo.com/study-smart/article?mid=1832
不過身為林山田師的得意門生
要不受山田師影響,恐怕也很難
回覆 一以貫之 在1/11/2009 11:39:11 AM的回覆:
http://www.wretch.cc/blog/feidy/9213781
"獨立建國是最重要的公共政策"---林山田教授遺志
回覆 在1/11/2009 1:08:53 PM的回覆:
要檢驗一個人,就要從他過去的言行對照今日做起,羈押這種東西不是今天才突然冒出來的,以前檢察官有沒有提起過抗告(如台開案)?以前你有沒有說過一句話?今天阿扁被押了,就一堆人冒出來講話了,不是說不能講,只是講話的動機讓人懷疑如果不是<他>,你會講嗎?
這種因人而講的情況,不能說他講的內容就一定不對,仍要實質審查;但對於其言行,會讓人不得不檢驗其個人(言行是否一貫,是否堅持法律正義,是否堅持正當法律程序,是否一貫的堅持刑訴法上的原理原則,一旦沒有一貫,一旦沒有堅持,他的個人信用當然連帶的就會被質疑,當然就無法普遍獲得他人尊敬)

至於獨立建國,除非中共瓦解,否則在可預見的將來,相信並不可行;更何況獨立建國是要行動的,不是只有出一張嘴:從來沒聽過革命是出一張嘴的,當初沒有黃興,哪來孫中山?
回覆 在1/11/2009 1:24:42 PM的回覆:
就以特偵組再提的抗告案與辯護人所提的抗告案來說,高等法院一方面認為檢察官在審判中沒有羈押聲請權,另方面卻肯認其有抗告權,說理是否矛盾,不難辨明。因為起訴後,案件移轉到法院,程序主導者是法院,是否該用羈押防止被告逃亡、滅證,乃是法院職責所在,檢察官在此只能促請法院發動,而無所謂的聲請權。倘若在法院不羈押被告情形,檢察官反倒可以藉由抗告迫使法院羈押被告,豈不是變相承認檢察官在審判中具有聲請羈押被告的權利。此處,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二二條「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的法理,檢察官欠缺抗告權的理由,甚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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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聲請權來否定檢察官的抗告權,這在說理上也顯欠。


再者,就算肯定檢察官擁有抗告權,在解釋上可容許檢察官再度提起抗告,甚至媒體所報導力霸案中的五度提起抗告,參酌被告對於羈押裁定實際上只能提起一次抗告,容許檢察官非達目的絕不罷休的多次抗告,是否公平?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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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顯有誤導社會大眾之虞,檢察官的多次抗告是因為上級法院的多次發回;至於扁案抗告一次及不得抗告是因為高等法院的裁定駁回,一旦上級法院裁定駁回,對此裁定當然不得再抗告。因此如果檢察官抗告上級法院駁回,則當然檢察官也不得再抗告。
回覆 歲月 在1/11/2009 1:32:26 PM的回覆:
不認同
依法理
檢察官本無抗告權
實務上長期以來違法接受檢察官抗告
(實務上對此亦無判例可支撐      南迴搞軌案亦如是)
本於法治國之人權保障應遵從之(公共利益及個人私益)
靜觀此次釋憲
(個人見解應立法明文之)
回覆 在1/11/2009 1:41:28 PM的回覆:
我個人是以為:以無聲請權進而否定檢察官的抗告權這種說法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即使案件繫屬法院後,法院作的任何裁定,只要與原被告相關,特別是關於案件的進行等,當事人原則上均有抗告權(因為攸關當事人的利益)。以羈押為例,被告押不押當然攸關檢察官的利益,對於檢察官而言,如認必要押被告,法院的羈押裁定對其而言當然是一種利益不利益的決定。
因此,有沒有抗告權,應以是否影響當事人的利益不利益為思考方向。
回覆 歲月 在1/11/2009 1:58:14 PM的回覆:
照你這種說法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法律就不用學了
回覆 路人戊 在1/11/2009 5:22:30 PM的回覆:
1.敝人沒任何惡意要抬名。
2.學術是要百花齊鳴互放光亮,如果這版面只有發問民商法顯得有些寂寥。
3.英雄惜英雄,兩位值得景仰的民刑法好老師是昔日的舊同事。
4.李老師獨自在苦撐,孤獨的在發不同於那兩大補習班的聲音。
5.相對於近日頻頻在ptt極於自清聲名的事件,這邊的板面顯的乾淨舒服多了。
6.姑且步黑暗的龍脊而下   
用觸覺透視   
也可以走完這一列中世紀   
小葉和聰聰   
撥開你長睫上重重的夜   
就發現神話很守時   
星空,非常希臘   
小葉在左,聰聰在右   
想此行多不寂寞   
燦亮的古典在上,張著洪荒   
類此的森嚴不屬於詩人,屬於先知   
看諾,何以星隕如此,夜尚未央   
何以星隕如此   

明日太陽照例要昇起   
以六十哩時速我照例要貫穿   
要貫穿縱貫線,那些隧道   
那些成串的絕望   
而那一塊隕石上你們將並坐   
向攤開的奧德賽,嗅愛琴海   
十月的貿易風中,有海藻醒來   
風自左至,讓我行你右   
看天狼出沒   
在誰的髮波。   
<重上大度山>余光中   
(以此詩獻給在這板面出沒全體國考英雄,趾差一步,更上榜上層樓,
看天狼出沒,在誰的法波?)
回覆 *.* 在1/21/2009 6:40:20 PM的回覆:
記者:「陳致中、黃睿靚認罪了。」扁委任律師石宜琳:「真的喔,這件事情我還不曉得,剛剛總統相當關心案情發展,這部份則還沒談到。」


阿扁若沒被關
就可以掌握了

泛藍好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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