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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一公司法問題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11/2009 11:25:11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公司法函授2009版第184頁,將公司法第147條後段「主管機關或創立會之裁減權」及第142條第2項「延欠股款部分之另募」舉為「資本維持主義」之例。

資本維持主義,係指公司「存續中」需至少維持相當於資本額
之財產。
學生不解之處為,上述二例(公司法第142條及第147條)募集設立認足股款之情形,公司尚未申辦設立登記。
公司法人格始於設立登記時,既尚未設立登記,為何仍為公司「存續中」?

我的解釋是,公司之設立登記,係將公司已存在之「事實」,經由法定程序而取得法人格,始得享有法律上利益(如公司法人之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登記時),在社會上能以合法之對外公示表徵,取得第三人之信賴進而為交易行為,亦有保護第三人交易安全之功能。
故所謂公司「存續中」尚包括公司取得設立登記前之「籌辦、組織行為」,非謂公司設立登記後,始為公司「存續」之開始。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確?若有誤,請問老師何以第142條、第147條可為資本維持主義之例?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9 12:24:21 AM的回覆:

重點是資本維持(充實),而不是時間的概念

你能說定義不夠嚴謹,而不能說142及147不是資本維持(充實)的例示說明。



回覆 學生 在1/12/2009 12:57:34 AM的回覆:
所以說「公司」此概念(公司法人格、權利能力),仍係於完成設立登記後才開始,至於完成設立登記前,則為「設立中公司」才要討論的問題,是這樣嗎?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9 1:56:03 AM的回覆:

所以說「公司」此概念(公司法人格、權利能力),仍係於完成設立登記後才開始,至於完成設立登記前,則為「設立中公司」才要討論的問題,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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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問題是跟上面有什麼關係?


回覆 學生 在1/12/2009 2:25:29 AM的回覆:
我原本以為,若要強以解釋142及147是資本維持的例示
(王文宇老師的書也有舉此147做例子),那就要先定義何謂
公司「存續中」,因資本維持的理論是針對公司「存續中」
要保持相當於資本的財產而來。

既然如此,142及147是公司尚未設立登記前的情況,若要
符合前述定義,則142、147雖尚在募股階段,仍為公司
「存續中」,在此階段雖尚未設立登記,然僅係未將公司
已存之「事實」為法律程序之登記而已。

所以我才會想弄清楚所謂「公司」,到底是指「完成設立登記後,取得公司法人格」的意思;還是只要有事實上存在,僅缺「設立登記」此一程序要件,仍為「公司」?

例如,於募集設立,已訂立章程,經發起人認股、募股,認股人認股並均繳納股款,並已召開創立會,卻尚未完成申請登記
(例如於創立會完結後15日內,因某些因素而無法向主管機關
為設立之登記),此種情形是否仍為「公司」?

一方面因尚未完成設立登記,所以未取得公司法人格,無權利能力,當然亦無行為能力;一方面王文宇老師書中,又將此種型態(142、147)列為公司「存續中」所定義出的資本維持理論。

所以想聽聽老師的意見,在尚未取得設立登記前,但除此之外所有程序皆已符合的社會組織體,是否為「公司」?

回覆 學生 在1/12/2009 2:34:57 AM的回覆:
補充,但現在我覺得此問題無多大實益,因尚未完成設立登記
之社會組織體,於法律上即非公司法人,故學說已將此階段以
「設立中公司」同一體說為解釋。

至於為何王老師要把142、147列為資本維持理論的例子,重點應該是要表達資本「維持」的概念,而非募股階段是否亦屬公司「存續中」。

因公司法已複習幾遍,所以最近想試著弄懂很多以前不很清楚的細節,但我想或許太過鑽牛角尖了。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9 3:18:43 AM的回覆:

至於為何王老師要把142、147列為資本維持理論的例子,重點應該是要表達資本「維持」的概念,而非募股階段是否亦屬公司「存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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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就像債權是相對權,對不對?對

找得出例外嗎?當然找的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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