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強執問題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19/2009 1:01:11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在強制執行法文字講義第57頁中,專屬於債務人一身之權利有分為歸屬上及行使上專屬於債務人之權利,有舉例到扶養請求權屬於歸屬上專屬於債務人,但是學生不太清楚為什麼不能算行使上專屬於債務人之權利。
我對行使上專屬於債務人之權利認知是,權利僅有該債務人能行使,不知道我這樣理解是不是有錯誤?還請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1/19/2009 1:20:39 AM的回覆:

你看一下195第2項,再想一下。

子女對生父之扶養費請求權能夠讓與他人嗎?

回覆 想早睡早起的夜貓子 在1/19/2009 2:13:26 AM的回覆:
李老師

這麼晚還沒睡在上網喔~~
不過發現您好像也很早起床~~
回覆 在1/20/2009 12:55:13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我想了以後,
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權僅能由子女提起,不能讓與其他人行使,所以不屬於行使上專屬,而民法第195條精神慰憮金如有第二項但書情形,則人格權的損害賠償得以讓與他人行使,故屬於行使上專屬於債務人之權利。不知道這樣的切入點是否正確,因為兩者的不同好像是這樣...。
另外,如果將後者舉例來說,不知道以下的例子正不正確:
甲欠乙100萬元,乙取得對甲之執行名義後,得知丙因侵害甲身體健康,甲得向丙請求精神慰憮金80萬元,但因為此專屬甲行使之權利,故乙不得就該權利強制執行。
還請老師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1/20/2009 1:16:45 AM的回覆:

甲欠乙100萬元,乙取得對甲之執行名義後,得知丙因侵害甲身體健康,甲得向丙請求精神慰憮金80萬元,但因為此專屬甲行使之權利,故乙不得就該權利強制執行。
-------------------------------------------------------------------------------
沒錯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20/2009 1:27:47 AM的回覆:
我認為行使上的一身專屬權應該是指僅限於特定人才能夠請求的權利,但是如果行使請求權後所得到的金錢上損害賠償,則該金錢仍然得為執行的客體

比如說尚未領取的退休金請求權,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客體,但是如果退休金已經入了執行債務人的帳戶,則可以為執行的客體
又有如民法第195條規定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則就可以做為執行的客體


至於歸屬上的一身專屬權,應該是指只有特定人才得為權利歸屬的主體,所以像是贍養費請求權或是撫養請求權,因為只有離婚配偶或是受撫養的親屬才可以享有這個權利,因此就算是執行債權人幫離婚配偶或是受撫養親屬打贏官司,則贍養費或撫養費因為只能歸屬於離婚配偶或是受撫養親屬所有,因此仍然不能為執行的客體

不知道是否有錯誤,煩請老師及各位前輩指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0/2009 1:41:49 AM的回覆:

沒錯

行使上專屬權,行使之前才是專屬權。行使之後就不是專屬權了。

知悉有慰撫金請求權之存在,亦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然慰撫金請求權若已主張,自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回覆 在1/21/2009 12:58:04 AM的回覆:
感謝老師與前輩精闢的講解,本來還有些模糊的觀念,現在都十分清楚了。謝謝。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