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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2009新修物權重點:請參考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0/2009 4:41:55 AM
發表內容

◎物權法定主義之發展(習慣法得創設物權)(§757)
◎物上請求權成為物權之共通效力(§767Ⅱ)
◎不動產物權行為要式性之明確化(§758Ⅱ)
◎宣示登記(登記處分要件)之適用範圍精確化(§759)
◎不動產物權公示方法之增定(§759-1Ⅰ)
◎不動產物權善意受讓法律依據之增定(§759-1Ⅱ)
◎物權之拋棄(§764)
◎時效取得要件之修訂(§768,§768-1,§769,§770,§771,§772)
◎不動產相鄰關係之修訂(§774∼§798)
   (一)相鄰關係主體範圍之明文規範(§800-1)
(二)直注液體之排除(§777)
(三)水源污染之排除(§782)
(四)鄰地通行權之修訂(§787∼§789)
(五)越界建築之修訂(§796∼§796-2)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799∼§800-1)
◎遺失物之拾得(§803∼§807-1)
◎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準用遺失物拾得之規定(§810)
◎添附之法律效果(§816)
◎共有物之內部關係
(一)共有人之使用收益(§818)
(二)共有物管理之重大變革(§820)
(三)費用分擔(§822)
(四)原共有人之協議、約定對應有部分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人之效力(§826-1)
◎共有物之分割
(一)分割請求權行使及其限制(§823)
(二)裁判分割之前提(§824Ⅰ)
(三)裁判分割共有物方法之新增(§824Ⅱ、Ⅲ)
1.原物分配(§824Ⅱ①本文)
2.代償分割(§824Ⅱ①但書、Ⅲ前段)
3.變價分配(§824Ⅱ②前段)
      4.原物分配兼變價分配(§824Ⅱ②後段)
      5.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824Ⅲ後段)
(四)裁判分割亦得維持部分共有關係(§824Ⅳ)
(五)數共有物得合併分割(§824Ⅴ、Ⅵ)
(六)變價分配時之共有人優先承買權(§824Ⅶ)
(七)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1.時點:移轉主義之明文化(§824-1Ⅰ)
2.共有物分割於應有部分設定負擔之影響(§824-1Ⅱ、Ⅲ)
3.金錢補償權利人之法定抵押權(§824Ⅳ、Ⅴ)
◎公同共有關係
(一)公同關係之成立(§827)
(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828Ⅰ、Ⅱ)
(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權利行使(§828Ⅱ、Ⅲ)
(四)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及其效力準用分別共有分割之規定(§830)


回覆 小傑 在1/20/2009 12:05:10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   對於這次的最新物權法修正   ,   一重點式的修法增補版與二完整的最新物權講義(章節依序說明)這兩種是要選擇哪一種比較好呢   .      最近想要購買2009的新版物權,想趁著寒假把物權法整理一下,可是又考慮到這次物權法新修,完整的最新物權講義要3月份左右才推出,怕這兩者有差異性太大,所以遲遲未購買
.
回覆 太拼了 在1/20/2009 12:07:54 PM的回覆:
上午   04:41:55 ......

老師
還有很多學生需要你照顧
您這樣太拼了
回覆
李俊德 在3/2/2009 1:45:44 AM的回覆:

說明課程合計有6堂課,實際講解時間約20個小時,詳細如下:

01-1:1小時28分

01-2:1小時11分

02-1:1小時44分

02-2:1小時20分

03-1:2小時18分

03-2:1小時21分

04-1:1小時45分

04-2:1小時13分

05-1:1小時15分

05-2:2小時21分

06-1:2小時25分

06-2:1小時16分




回覆 KK 在3/3/2009 8:45:1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我收到了,老師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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