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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現行軍法官考試規則第二條有無違反平等原則?
發表人 請問李老師  

發表日期

1/20/2009 11:27:11 AM
發表內容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原條文: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受畢軍官基礎教育,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
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個人以為是圖利現役軍官,對於退役中少尉軍官竟然限制在30歲以下,明顯以年齡所為之不平等待遇,老師您覺得呢?
回覆 在1/20/2009 11:32:25 AM的回覆:
以法律系而言,明顯圖利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系學生。該系學生畢業後據說是擔任書記官(軍官),其如無辦理退伍,可考至45歲;而一般法律系學生卻只能考到30歲。我看不出來為何現役者有此<優待>。而且對於廣納人才擔任軍法官(軍法官也可判人生死),讓軍事審判不致成為小圈圈,根本是一大扼殺。

老師您覺得呢?
回覆 在1/20/2009 11:35:55 AM的回覆:
第            3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            4            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   中華民國憲法。
   (二)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二、專業科目:
   (一)   民法。
   (二)   刑法。
   (三)   陸海空軍刑法。
   (四)   刑事訴訟法。
   (五)   軍事審判法。
   (六)   刑事政策。
本考試第二試以集體口試方式行之。
   
回覆 在1/20/2009 11:37:57 AM的回覆:
而我也搞不懂國防部當初修法時為合作如此考量,立法院還通過..............
軍事審判在我國真是一個為人們所漠視的司法體系。
回覆 在1/20/2009 11:40:02 AM的回覆:
甚至我還認為連限制曾受軍官基礎教育都應該考慮刪除,理由還是廣納法律人才擔任軍法官(考上了再受軍官基礎教育有何不可?)。   
回覆 *.* 在1/20/2009 12:03:59 PM的回覆:
非警校生考取警察考試也有些問題
回覆 migeka(ali 在1/20/2009 1:12:18 PM的回覆:
仔細去思考,會發現到處都是問題,請找找下列條文,何種職務專列軍職,?
參謀是作戰規劃專長,至於軍法官呢?

參考條文

國防部組織法第15條

國防部置參事六人至九人,主任三人,司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中將;副主任、副司長十二人至十八人,處長、主任二十二人至三十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專門委員十二人至三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上校;副處長、副主任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科長十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或上校;秘書十人至二十人,技正三人至八人,稽核二十七人至五十二人,編纂二十三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秘書十人,技正四人,稽核二十六人,編纂二十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上校;專員七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少校;編輯十一人至二十二人,書記官七人至十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辦事員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上尉、中尉、少尉;書記十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軍法官十人至二十人,職務列上校;參謀一百七十人至二百九十人,職務列中校或少校,其中五十七人至一百十三人,得列上校。
本法修正公布後三年,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回覆 在1/20/2009 1:48:20 PM的回覆:
sorry~~該規則應該與立法院無關,僅送立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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