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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949條
發表人 jaque  

發表日期

1/20/2009 10:24:33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甲偷取乙之車子後,將其轉賣於善意的丙並移轉所有權,
丙又將車子移轉所有權於惡意之丁。若甲在2年內向丁請
求返還車子,丁是否可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之終局性以為
抗辯。又丁若為善意,結果是否相同?
回覆 jaque 在1/21/2009 12:00:36 AM的回覆:
修正一下:
丙善意時,甲主張949;丙惡意時,甲主張767
回覆 jaque 在1/21/2009 12:07:03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是應該是「丁」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21/2009 3:22:33 AM的回覆:
甲偷取乙之車子後,將其轉賣於善意的丙並移轉所有權,
丙又將車子移轉所有權於惡意之丁。若甲在2年內向丁請
求返還車子,丁是否可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之終局性以為
抗辯。又丁若為善意,結果是否相同? 

----------------------------------
依題意應該是乙向丁依民法第949條要求返還車子比較合理

而我認為本題中乙不論主張民法第949條或是第767條前段皆無理由,因為:

1.本題中,善意之丙已因善意受讓的規定原始取得車子的所有權,所以丙把車子賣給丁的物權行為屬於有權處分行為,丁不論善惡意皆已自丙處繼受取得車子的所有權

2.而民法第767條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要件之一是請求權人須為所有權人,而本題中乙已因丙善意取得車子所有權而喪失了車子的所有權,所以並不符合上開要件

3.又民法第949條是民法第948條善意受讓的例外規定,所以原則上一定要有發生善意受讓的情形才有適用,可是在本題中,丁並非因善意受讓的規定取得車子所有權,而是基於丙移轉車子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取得車子所有權,所以乙也不能依本條規定向丁請求返還車子

不知道我的觀念正不正確,請李老師或其他民法高手指教,謝謝



回覆 尚學 在1/21/2009 12:43:35 PM的回覆:
個人認為不論丁為善意抑或惡意,乙皆得向其拿回汽車。蓋因
按949之法條邏輯與文意,只要因為善意受讓使得所有人不能
主張767,而該物為遺失物或盜贓物,所有權人即可向現占有
人主張949,至於善意受讓之情形是發生有現占有人身上或現占有人之前手並沒有差別。
                  
           
回覆 jaque 在1/21/2009 7:15:27 PM的回覆:
請問:到底哪一個才對
回覆 潛水艇 在1/22/2009 1:24:18 AM的回覆:
沈下去了,幫忙推
回覆 在1/22/2009 12:36:13 PM的回覆:
以敝人所學
認為"尚學"說的對
這個問題一般的物權書上都有寫吧
至少   謝再全師的書一定會寫
可以找來看看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22/2009 1:28:10 PM的回覆:
物權修正草案2008.7版(立法院上未通過)

原條文
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修正草案條文
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立法理由
一、善意取得,原占有人得請求返還者,現行條文僅限於盜贓及遺失物,惟德國民法第九百三十五條、瑞士民法第九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等外國立法例,尚及於其他非因權利人之意思而脫離占有之物,例如遺忘物、誤取物等是,為更周延保障原權利人靜的安全,爰擴張適用範圍及於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物之占有者。為配合修正,請求回復之人修正為「原占有人」。
又請求回復之相對人,現行規定「占有人」之真意係指已符合動產物權善意取得要件之「現占有人」(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台上字第一0六一號判例參照),為期明確,爰將「占有人」修正為「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並藉以明示本條之適用須符合前條保護規定之意旨。本條修正如上並改列為第一項。

二、原占有人行使前項之回復請求權後,回復其物之效果如何,學者間雖有不同見解,惟善意取得占有喪失物之回復乃善意取得之例外,原即重在財產權靜之安全之保障,故以自喪失其占有時起,溯及回復其原來之權利為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杜爭議。

---------------------------------------------
我的立論依據是立法理由的(一)第二段,請李老師及各位前輩給與指教,謝謝

回覆 獵雷艦 在1/22/2009 7:35:25 PM的回覆:
又沈下去了,再推
回覆 jaque 在1/22/2009 7:38:00 PM的回覆:
希望李老師可以幫忙解答一下
回覆 @@ 在1/22/2009 8:43:58 PM的回覆:
甲偷取乙之車子後,將其轉賣於善意的丙並移轉所有權,
丙又將車子移轉所有權於惡意之丁。若甲在2年內向丁請
求返還車子,丁是否可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之終局性以為
抗辯。又丁若為善意,結果是否相同?
===================

丙是有權處分!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009 11:35:25 PM的回覆:

你一開始就寫對了,但是理由有點奇怪

1.丁若善意:主張949

(1)只要丁是善意受讓之現在占有人就可以對其主張
(2)丙丁之間為無權處分(二年內如乙未主張權利,丙丁為有權處分,二年內如乙主張權利,丙丁為無權處分),理由你可以看修正草案理由的第二點:溯及回復其所有權。

2.丁若惡意:主張767

(1)丁為惡意之現在占有人
(2)甲丙之間為無權處分,而丙不應認定為善意(類推105但書,始符合公平正義),故不生善意受讓。
(3)丙丁之間為無權處分(因丙未取得所有權)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22/2009 11:53:37 PM的回覆:
(2)甲丙之間為無權處分,而丙不應認定為善意(類推105但書,始符合公平正義),故不生善意受讓。
-----------------------------------------------------------
民法第105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本題中丙不應認定為善意是類推105但書,是指把丁當做是丙代理人的意思嗎?關於這點我實在是想不通,煩請李老師及各位前輩能不能比較詳細的告訴我,謝謝
回覆 jaque 在1/23/2009 12:14:31 AM的回覆:
可是李老師,乙將汽車移轉給丙時,丙不就取得善意受讓的資格嗎?其後處分予丁的行為不應該是有權處分嗎?----無論丁為善意或惡意。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9 12:17:46 AM的回覆:

首先你要先複習一下民總代理這個部份

1.丁為惡意,丁若安排或坐視丙以善意之人而取得,再從此等人取得所有權,並可終局保有,寧有斯理,故宜類推105但書,以丁之惡意,取代丙之善意。

2.況且丁為善意,都可對其主張949(949為特殊的767,一般767對無權之現占有人,949對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何況丁為惡意?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9 12:20:03 AM的回覆:

可是李老師,乙將汽車移轉給丙時,丙不就取得善意受讓的資格嗎?其後處分予丁的行為不應該是有權處分嗎?----無論丁為善意或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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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我寫的

想想949第2項的修正理由在講什麼

回覆 @@ 在1/23/2009 12:26:41 AM的回覆:
可是李老師,乙將汽車移轉給丙時,丙不就取得善意受讓的資格嗎?其後處分予丁的行為不應該是有權處分嗎?----無論丁為善意或惡意。
----------------------------------------------------------------------------------
看清楚我寫的

想想949第2項的修正理由在講什麼

==================

意思是所有權人地位回復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9 12:33:23 AM的回覆:

對,所以二年內,原所有權人(注意「原」字)行使949,盜贓或遺失物之所有權都會溯及(注意「溯及」二字)回復為原所有權人。

故丙丁為無權處分,而非有權處分


回覆 jaque 在1/23/2009 12:39:12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是「甲」將汽車所有讓與丙。
此外,若丁是善意,丁算得上是「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9 12:41:56 AM的回覆:

不算嗎?

949是規範在占有章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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