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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刑法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1/21/2009 2:13:41 AM
發表內容 2008年版刑法總則上冊P181
有一舉例
殺手甲受顧殺害乙,預計將但集中十發子彈全部送進乙之身體,殺手甲射擊兩發後,(均未命中),發現以為其高中同學,固未再射擊......
講義上說可以成立中止犯,
想請教李老師這算是己意中止?
或者非己意中止?
回覆 考生 在1/21/2009 2:19:27 AM的回覆:
想再多請教一下
關於中止行為與欠缺既遂狀態
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或者是條件說加上客觀可歸責性?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21/2009 3:34:46 AM的回覆:
如果依雖然我能我亦不願的法蘭克公式來推斷

1.殺手甲有十發子彈,射擊兩發後均未命中,則此時甲仍有八發子彈可殺乙(雖然我能)但發現乙為其高中同學,固未再射擊(我亦不願),所以應該是己意中止的行為

2.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理論所要處理的,皆是在處理犯罪結果發生時,是否可歸責於行為人的問題,所以客觀歸責理論亦有學者稱為結果歸責理論,但是中止犯適用的前提,則是結果不發生,所以我認為這兩個觀念是不同層次的東西,似乎不可以混為一談

還是有請李老師或各位前輩指教,謝謝



回覆 考生 在1/21/2009 2:27:36 PM的回覆:
在刑法總則上冊P179頁
有另一個例子
甲男尾隨一位被後看起來身材極具挑逗又穿著清涼之乙女,意圖對其強制性交,乃將乙女撲倒在地,乙女反抗之際,甲男見其面貌熟悉,竟是自己從前之高中同學,,如繼續犯刑則遭乙女認出之機率頗高,追溯處罰之危險大為提昇,故捨棄犯罪之續行。
在這個例子是成立非己意中止
那為何我問的第一個例子卻是成立己意中止?
我想都是看到高中同學所以中止犯罪行為,為何兩者差異如此大?
回覆 在1/21/2009 3:25:24 PM的回覆:
殺人那題是看在老同學的情份而中止
強姦那題純粹是因為怕被認出而中止
回覆 不一樣喔~~ 在1/21/2009 4:09:15 PM的回覆:
殺人那題是因己意而中止沒錯
強制性交那題的重點在考量到
(是自己從前之高中同學如繼續犯刑則遭乙女認出之機率頗高)
的外在客觀考量並不是因自己主觀上的考量
所以不成立中止犯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09 4:35:08 PM的回覆:

1.殺手甲有十發子彈,射擊兩發後均未命中,則此時甲仍有八發子彈可殺乙(雖然我能)但發現乙為其高中同學,固未再射擊(我亦不願),所以應該是己意中止的行為

2.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理論所要處理的,皆是在處理犯罪結果發生時,是否可歸責於行為人的問題,所以客觀歸責理論亦有學者稱為結果歸責理論,但是中止犯適用的前提,則是結果不發生,所以我認為這兩個觀念是不同層次的東西,似乎不可以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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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真好

回覆 考生 在1/21/2009 6:31:27 PM的回覆:
謝謝各位先進跟老師的回答
回覆 虎路 在1/21/2009 8:30:21 PM的回覆:
己意與否似乎很難有明確的說法。
因為都是行為人認知後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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