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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法債篇§197第2項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1/21/2009 1:08:41 PM
發表內容 請問民法債篇§197第2項
老師於講義上寫說「給付」、「非給付」均有其適用,
且整體準用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如此檢討下來,
§179第2項似乎沒有適用餘地?
因為,逾越§93、§197第1項期間後,即不能撤銷原來的法律關係,即不能成立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
回覆 小王 在1/21/2009 1:09:55 PM的回覆:
所以為了讓§197第2項有其適用,是否應該僅准用法律效果?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09 4:36:28 PM的回覆:

這個見解是王澤鑑老師的不當得利書上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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