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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以下關於不當得利問題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22/2009 12:58:41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再度叨擾,關於民法第181條、182條「不當得利之客體、範圍」,仍不太理解,試述如下,懇請老師糾正。

一、
受領人為善意時,返還範圍以受領人財產總額加以判斷,其因
信賴受利益具有法律依據而遭受的財產上損害皆得均應扣除。

上述財產總額觀察法,是否僅適用於善意受領人呢?

因為惡意受領人(自始惡意)不能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返還義務,不能似善意受領人得就僅存利益負返還責任。
如:惡意受領人將市價一百萬元之A車以五十萬元賣掉、或被
  他人盜取、或該車滅失等情形,惡意受領人皆須償還該車
  價額一百萬元(181條但書之「價額」採客觀說,即一般      
  交易價值判斷)
  若為善意受領人,一百萬元A車以五十萬元賣掉,其返還
  「客體」依181條但書亦為一百萬元,但得依182條第1項   
  主張僅返還五十萬元。


二、
老師講義解答93年司法官第三小題時(債編上冊第164頁),曰
「如甲無支出購買蘋果之費用計畫,自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負返還責任(182第一項)」

學生不解之處為,受領人原本有無受利益之「經濟計畫」,似為「強迫得利」類型中,用來判斷應返還之利益「客體」於不能原物返還時應償還多少價額的準則(王老師,不當得利,第249頁)

181但書的「價額」應以客觀交易價值判斷,於此特殊情形中,考慮到受領人可能根本不願受此利益,若仍要求受領人負返還該價額之義務,對其似有不公,因此特許受領人可依原先有無此經濟計畫,以此主觀標準來判斷受領人是否需負返還責任。

因為本題似乎不是所謂「強迫得利」之情形(蘋果是甲自己誤拿的),所以想請問老師於本題解答中,將「受領人是否有支出購買蘋果的計畫」列為甲可用來免負返還責任的理由為何?

另外,這個小題我真的越看越怪,題目設定甲無可歸責事由,應該就是要導向182條第1項。雖說受領人只要「不知」無法律上原因,即符「善意」受領人之定義(至其不知無法律上原因,有無過失在所不問),可是甲自己把別人的蘋果拿去吃,怎麼可能「不知」無法律上原因?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009 1:13:19 AM的回覆:

一、
受領人為善意時,返還範圍以受領人財產總額加以判斷,其因
信賴受利益具有法律依據而遭受的財產上損害皆得均應扣除。

上述財產總額觀察法,是否僅適用於善意受領人呢?
---------------------------------------------------------------------------------
沒錯

惡意受領人無討論之實益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009 1:17:27 AM的回覆:

因為本題似乎不是所謂「強迫得利」之情形(蘋果是甲自己誤拿的),所以想請問老師於本題解答中,將「受領人是否有支出購買蘋果的計畫」列為甲可用來免負返還責任的理由為何?
---------------------------------------------------------------------------------
那你認為「無權使用消費他人之物」,應該怎麼認定呢?

回覆 原po 在1/22/2009 1:49:57 AM的回覆:
那你認為「無權使用消費他人之物」,應該怎麼認定呢?
--------------------------------------------------------------------------

若依王老師體系,為非給付關係中受益人行為所致權益侵害
類型。

此之應返還之利益客體,即為無權使用消費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消費」本身,依181條但書,依其性質不能原物返還,折算相當價額(租金)

但是跟該題情形似乎仍有出入?
因為蘋果不是戊強迫甲拿去吃、拿去送的

我以為王老師所謂的「與受領人原定之經濟計畫不符,故計算181但書之價額時,可以受領人主觀意思而定,若受領人無該計畫,因對其無利益,可不算入價額」只能適用在強迫得利的情形,且為不當得利返還之「客體」(181),而非「範圍」。

請問是否為學生誤解?



甲吃了蘋果,若成立不當得利,返還客體依181本文,應原物返還,但現已無法原物返還,故依181但書,返還蘋果之相當價額
(ex:甲所食用者,為青森特選蘋果,單價一百元,甲吃了十      
     顆,要返還相當價額即一千元給戊)

依題意,甲為善意受領人,自己吃了四顆,依182第一項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無庸返還。

至於另外六顆,甲送給丙,因甲係無權處分,故丙類推適用183負返還責任,但僅就其因甲無償讓與所免返還之義務內負責,即返還六顆蘋果的義務。

若丙在戊請求返還時已經吃了六顆蘋果,那丙也不用還了(理由同甲),戊在不當得利部分,無法請求。

謝謝老師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009 2:17:50 AM的回覆:

我看不懂你在寫什麼?

我的認知中,若善意而無權消費他人之物,在182第1項之返還範圍,當然應該取決「消費計畫」。

回覆 原PO 在1/22/2009 1:02:08 PM的回覆:
老師抱歉,可能是我講得不清楚
利得返還,要先確定返還客體(181),再討論返還範圍(182)

比如
 A油漆B預定要拆除的圍籬,B所得的利益客體即為A付出的供
            料、勞務等。
 B原物返還不能,依181但書需償還價額,該價額需依客觀價
 值計算(設客觀價值為一萬元)

依老師的方法,B需要返還價額一萬元之利益客體(181書),但因B為善意,且無該消費計畫(圍籬預定拆除),可主張182條第1項所受利益不存在,免負返還責任。

但是依王老師書中方法
「如何處理此類增加他人的不當得利,在方法上應在不當得利   法本身加以解決,即將第181條但書所稱『價額』予以主觀化,就受益人整個財產依其經濟上計畫定其應償還的價額,例如油漆他人即將拆除的圍牆時,其應償還的價額為零,不必返還。此亦符182第1項規範意旨。」(不當得利,第249頁)

依此書見解,不在受利人消費計畫中的所得利益,在確定返還利益客體時即予以排除,無再進一步確定返還範圍之必要。
^^^^^^^^^^^^^^^^^^^^^^^^^^^^^^^^^^^^^^^^^^^^^^^^^^^^^^^^^^^^^

若依老師您的意見,不在受利人消費計畫中的所得利益,仍要先確定181條的返還客體,至於能否免除返還責任,端視受利人是否為善意,若為善意,得依181條第1項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原本即無此消費計畫),免返還責任。
若B為惡意,縱無該消費計畫,亦不得主張免除或僅就剩餘利益負返還責任(182條第2項)。


請問老師,以上解釋正確否?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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