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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是阻卻責任還是阻卻刑罰
發表人 花消費券吃大餐好飽阿  

發表日期

1/30/2009 5:43:31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假設在海上漂流的兩個人,為免自己餓死,將另一個人殺了充饑,行為人可罰嗎?

1.我認為行為人因違反利益權衡而有過當緊急避難是為違法,惟不具期待可能性而阻卻罪責,故自始不犯罪而不罰ok?

2.或雖犯罪,卻因法律寬恕而依24I但書減免罪責而阻卻刑罰,故犯罪不罰ok?

謝謝
回覆 在1/31/2009 12:13:27 PM的回覆:
如果海難才剛發生,那就是殺人。無減免餘地。
若發生很久了,那應該算是阻卻責任。沒犯罪。

要看個案詳情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31/2009 3:39:03 PM的回覆:

我也覺得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兩者均有可能


回覆 花消費券吃大餐好飽阿 在1/31/2009 7:43:08 PM的回覆:
老師好~
我已經知道為什麼了,這只是學說上見解不同,我在書局翻三,四本教科書作個比較就可以了解了,謝謝~~其實這應該不是重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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