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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2007年版民法債篇上冊P349、350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1/30/2009 6:46:37 PM
發表內容 請問2007年版民法債篇上冊P349、350
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均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惟依據P349三、(二)3、範圍:經濟上使其恢復到未信賴法律行為成立時之狀態。
若謹守此立場,則信賴利益為何會有所失利益存在。
例如:P350(三)所舉之例---「另失締約機會之損害」,以及powerpoint14-20右上所舉之例「轉手獲取之利潤」?這些損害都並非「信賴法律行為成立『前』之狀態」,而是「信賴法律行為成立『後』之狀態」?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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