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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4司法官民法第三題(物權)一問
發表人 bb  

發表日期

1/31/2009 1:31:17 AM
發表內容 題目:甲、乙、丙共有三百坪之建地一筆,應有部分甲為三分之二,乙、丙各為六分之一,乙同意將其中特定部分一百坪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於甲,期限為六十年。甲於依約支付租金於乙後,乙遂將該部分土地交甲使用。甲向地政機關申請為地上權之設定登記,地政機關以甲不得在自己共有之土地設定地上權而駁回其申請。甲以建屋完成,有屋可住,不以為意。……下略
(一)甲可否在自己共有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7分)
(二)略
(三)略
---------------------------------------------------------------------------
學生是對(一)子題有疑問,老師的歷屆題解對第一子題的答案很簡單,標題為甲只要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即可設定地上權。

就題目而言,「乙同意將其中特定部分一百坪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於甲」,意即甲只得乙之同意,未得丙之同意(題目未談及,但應該是不同意,否則既然大家都同意就沒什麼好講的了)
另外,就題意而言,似乎不太清楚,學生想應該是要問「甲可否在自己共有之土地中特定部分一百坪設定地上權」,因為看到某補習班題解討論到能否在乙的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對此討論實在難以明瞭……

惟學生自行練習時想到,由於甲已經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二,那麼甲不就可以直接援引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了嗎?換言之,無需得丙之同意,即可設定地上權,惟老師題解未提及土地法之規定,不知道是學生想錯了(不能援引土地法之規定)?還是說本題可以援引土地法的規定來解題?

謝謝老師!
回覆 小戴 在1/31/2009 7:15:28 AM的回覆:
第三十四條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      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土34-1後段之成立,以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為前提,剛好三分之二不包括在內。
回覆
李俊德 在1/31/2009 3:33:01 PM的回覆:

小戴,說的很正確。

上課時有一再強調,怎麼會不記得呢?

回覆 小戴 在1/31/2009 3:49:24 PM的回覆:
(羞)謝謝李老師。
回覆 bb 在1/31/2009 11:49:0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及先進的指正

是我對法條誤讀了

不過,照題目寫的,乙既然有同意,加上乙的應有部分,其實也可以適用土地法34之1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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