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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條書寫方式
發表人 落榜一年生  

發表日期

2/5/2009 4:02:25 PM
發表內容 請教諸位前輩學長
國考(司特&律師)答題時的法條書寫方式以下列何者較佳
或有何忌諱....

例:      科目:   民事訴訟法

1...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一項第二款....

2....按本法第255條第一項第二款...

3....按民事訴訟法§255   Ⅰ(2)   ....

4.....按民訴§255   Ⅰ(2).....

5.....按本法§255   Ⅰ(2)   ...
回覆 建議 在2/5/2009 4:44:40 PM的回覆: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
回覆 小戴 在2/5/2009 8:07:31 PM的回覆:
管見以為,"第"字可以省略,寫成民法184條1項前段。
回覆 pp 在2/8/2009 5:12:25 PM的回覆:
我問過一位典試委員(刑訴)
他說他不介意寫
按民訴§255         Ⅰ(2).....

但這個好像見仁見智
每個老師習慣不同
像上開老師上課有說
他在改答案時
有一位老師很介意學生寫
         合先敘明
理由我有點忘記
當時只記得這個老師看法與法院書類用語不同
請參考
回覆 同樣的問題 在2/8/2009 8:55:33 PM的回覆:
想知道李老師的看法,
謝謝.
回覆 路人 在2/9/2009 12:49:51 AM的回覆:
我聽過陳新民老師在上課時罵過一個學長
"合先敘明"的意思是
"我先把前提性的東西講出來"

但這個詞好像被用得太浮濫了吧
有的人甚至是答案都講完了      
在講最後結尾的時候才在寫"合先敘明"
明顯是在亂用
回覆 法條的正確寫法到底是 在2/9/2009 12:51:18 AM的回覆:
有的人甚至是答案都講完了                  
在講最後結尾的時候才在寫"合先敘明"
明顯是在亂用
-------------------------
這是中文程度不佳吧?!
回覆 湯圍溝 在2/9/2009 9:22:36 AM的回覆:
陳新民中研院的缺誰接任
回覆 小王 在2/9/2009 6:23:05 PM的回覆:
我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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