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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法820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2/5/2009 8:15:02 PM
發表內容 在新法820規定

共有物之管理   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   應依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如果依本條的方式   就共有物之全部成立租賃契約
   
這樣的話   不同意之他共有人   可否主張其非租賃契約相對人
不受租賃契約之拘束   而妨礙承租人的用益   而承租人可否對不同意之他共有人主張救濟?

他不同意之共有人   可否依民法293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利益於全體共有人?

   
回覆
李俊德 在2/5/2009 8:44:36 PM的回覆:

這樣的話         不同意之他共有人         可否主張其非租賃契約相對人
不受租賃契約之拘束         而妨礙承租人的用益         而承租人可否對不同意之他共有人主張救濟?
----------------------------------------------------------------------------------
應該不可以

不同意之他共有人應受租賃契約之拘束

否則此次修法形同具文

應參酌「團體法理」以多數決決定對外之意思表示,並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

況且不同意之共有人尚有對外救濟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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