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及李律師之辯詞
發表人 公法狂  

發表日期

2/7/2009 3:36:29 PM
發表內容 1撤銷處分需有違法事實始能撤銷,中選會之處分為合法,故      
      無法撤銷?

      簡評:這說詞做出中選會之公告皆合法的前提假象,再得出只
                    有違法處分能撤銷,合法處分不能撤銷之結論。
                    實則,對於中選會的當選公告乃隱含對於受處分者不具
                    有雙重國籍之消極事實之確認,該處分顯然對於
                    受處分者具有雙重國籍之事實的認知錯誤,故當選處
                    分違法,   中選會自得將先前之違法處分撤銷。  


2李立委之前之部份任期之立委資格因其任期屆滿而法律關係既經自動解消,故無法再行撤銷?

簡評:
            此為事後觀察所得之結論,若以其各次公告當選時點觀之,本次撤銷處分係針對先前違法當選公告處分再行撤銷而言,故理論上仍得加以撤銷。
         

3李立委受領之薪資為其勞務所得,故不生溢領問題?

   立委之職權行使,無論,須具備立委身分使得為之,無論選民服務   參予議案投票表決等皆然,中選會既將級過去之立委資格撤銷,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四項之規定,無效視為自始不效力,故李立委所受領之薪資欠缺公法上法律原因,為不當得利,國家自可要求返還之,與其辯稱事實上個人有勞力付出云云,尚無干係。



總結:此時很明顯看出中選會為獨立機關之功能
      
        以上論點可避免民意代表之腳踏兩條船投機心態

     公務員之忠誠義務要求在此論點下充分實現

     中選會應對於民代或政府首長當選之消極資格做充分確認
     不應僅侷限以投票數之確認,做出當選公告處分            

.......................................................................................
另外,以受雇律師角度

真正的主戰場應該在行政罰法第27條上

諸位先進有無想過以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時效做抗辯來保有95年之前所受領薪資之可行性如何?      
若以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下去套消滅資格為行政罰來做主張,應該非無理由,薪資追討於法院的審理將更顯艱難。




           






      
      
回覆 有趣了 在2/9/2009 11:05:45 PM的回覆:
李慶安案》追繳?   高興一晚就好   
   
【聯合報╱鄧玉/公(高縣橋頭)】   2009.02.09   03:22   am   
   
      
中選會於二月六日撤銷李慶安過去當選台北市議員及立法委員之當選公告,並註銷其當選證書,引發輿論廣泛討論,包括追繳所得之議。這一切看似正義獲得伸張,不過大家恐怕要高興一晚即可。

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李慶安還在擔任第六屆立委時,立法院通過行政罰法,並自隔年二月五日施行。依該法對於行政罰之定義,中選會撤銷李慶安當選公告及註銷其當選證書之決定,即屬行政罰之一種。

大家只要高興一晚的原因是,該法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也就是說,自九十八年二月六日中選會作成決定之日起往前推三年,九十五年二月六日以前李慶安當選台北市議員及立法委員之當選公告及當選證書,已經過了三年期間,中選會對其喪失裁處權。該法第五條更規定「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而最有利於李慶安者,當然是上述三年期間之消滅規定。

李慶安案可以適用行政罰法者,只有九十七年一月當選第七屆立委時之當選人名單公告及當選證書,不過中選會未對此部分作成決定,卻丟給主管國籍法的內政部處理。

針對中選會之裁處,李慶安未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結果,恐怕會造成中選會之決定被訴願委員會或行政法院撤銷,屆時追繳歷年所得也師出無名。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725260.shtml
   
回覆 歲月 在2/10/2009 12:12:26 AM的回覆:
是否可以使公物員登載不實或詐欺論罪?
回覆 要證明故意似乎不容易 在2/10/2009 12:43:19 AM的回覆:
公務員登載不實或詐欺論罪,都是要證明有故意

但是李的情況算是特殊,因為連美國辦移民案件的律師都有不同的見解在
回覆 公法狂 在2/10/2009 9:13:41 AM的回覆:
果然被我料中

回覆 讀者投書只是某個見解 在2/10/2009 10:15:08 AM的回覆:
可否適用行政罰法容或有疑
回覆 努力讀行政法 在2/10/2009 1:20:34 PM的回覆:
大家前提都設定在"違法授意處分"而將之撤銷後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但是該類處分一律都可以撤銷嗎?
行程法117條第1款不就是不得撤銷的例外
否則李委員之前參與的投票協議該如何處理

或者依118條但書撤銷但例外不溯失效
但是錢好像就沒辦法追討了


最後
有人提到行政罰法
姑且不論時效好了
處罰的具體依據也找不到阿
回覆 公法狂 在2/10/2009 2:32:36 PM的回覆:
讀者投書只是某個見解而已   在2009/2/10   上午   10:15:08的回覆:
可否適用行政罰法容或有疑
.....................................................


我只能說如果受任律師固然可就很多可能的爭點作主張

但若在法庭上未就裁處權時效

那律師明顯失職

固然這主張與國民法感情相矛盾

但純粹就法律適用而言

"時間"是最明確的法律要件;最容易判斷

故這主張是很有效的

簡單來說不主張的荒謬性,就跟你民法上請求權時效過了
,債務人不主張時效抗辯的意思一樣,更何況公法上的
裁處權時效連抗辯權都會不發生,這更是本於職權
進行主義下,法院上應審理的事項,即便律師未主張
法官也應會於裁判書中諭示才是。














回覆 公法狂 在2/10/2009 3:09:43 PM的回覆:
大家前提都設定在"違法授意處分"而將之撤銷後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但是該類處分一律都可以撤銷嗎?
行程法117條第1款不就是不得撤銷的例外
否則李委員之前參與的投票協議該如何處理

或者依118條但書撤銷但例外不溯失效
但是錢好像就沒辦法追討了


最後
有人提到行政罰法
姑且不論時效好了
處罰的具體依據也找不到阿


..........................................................
...........................................................

立委資格有無

和立委職務上行為效力ex   法案表決之法案效力

應分別區分判斷

行政機關撤銷的對象是他的"當選資格"不是撤銷"議案法案"

拿掉她個人的投票數是否會影響議案表決結果不能一概而論

要以個別議案法案來看才知道

立委資格和議案效力不能和(ㄏㄨㄛˋ)在一起談

換言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應目的性限縮適用

白話之,如果不能註銷其立委資格,那不能有雙重國籍的規定對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就形同具文了。
..............................................................................

有人提到行政罰法
姑且不論時效好了
處罰的具體依據也找不到阿

........................................................................

註銷後以公法上不當得利來處裡追討問題
(刑事追訴不法所得亦是可以討論的方向之ㄧ)
是否為勞力所得是還有爭議空間
很多人會認為行政罰就是罰錢
但剝奪其身分就是行政罰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義的
其他種類的行政罰
處罰依據,若報載無誤的話,就是報載的"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之1規定      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











回覆 讀者投書只能看看 在2/10/2009 5:05:31 PM的回覆:
行政罰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義的其他種類的行政罰
才應限縮
否則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章將被架空
用立可白全塗掉吧
當初立法
學界對此就有強烈批評爭議
當然如果身為律師是很可以拿來攻防
但讀者投書那位仁兄
話說的未免太堅決了吧..................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