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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哪個”師”是對的?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2/10/2009 10:24:17 AM
發表內容 A律師說:依照我國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未向法院登記約定財產制之夫妻,其婚後財產應以法定制為準,一但配偶一方死亡,則夫妻關係當然消滅。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即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此即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而且是一項「請求權」,此項請求權應具體實行,否則視為放棄請求,請求時效為二年。


1.離婚超過2年(2年還5年啊???)沒有向對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不是也不必負擔對方的債務了?


(1)B律師: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所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財產大於負債之情形。

(2)C律師:立院修改民法親屬篇時,原來一○三○條之一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限定在夫妻二人之間,修訂時刪除了「專屬性」,變成債權人也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債權人還是可以對配偶的一方主張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若是在以下時間點~離婚協議沒有寫”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效果一樣嗎??
(a)修改前
(b)修改後

-最高行政院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

(3)”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沒有其他名詞可以替代~~譬如:

1.雙方於離婚生效後,各自取回名下各自財產。

2.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3.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不再負擔對方於婚姻關係中之所有法律責任。   

4.雙方對外所有負債,應各負責清理與他方無涉。

2.另外~~~D律師:離婚後~~保險受益人沒有變更~拿到保險理賠金~也會被討債公司進行法律上討債


3.E會計師:這樣恐怕還不夠,即使離婚時聲明互為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阻止了債權人行使權力的問題,可能還會有法律糾紛。   
是什麼法律糾紛??


哪個師說的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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