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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374條的問題
發表人 努力讀民法  

發表日期

2/10/2009 1:05:26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如果是民法(下同)374條的情形,假如把東西交給貨物運送人(A)後,因A闖紅燈致貨物全毀該如何處理?
書上的解答是........
1.出賣人仍可對買受人請求價金(依374條規定,提前生危險負擔)

2.買受人不得對出賣人主張226條的"給付不能"責任,書上(A不是出賣人的履行輔助人,無224條適用)

.....................................................................................
關於2的部分我有一點疑問
1.所以出賣人是依225條不用負責囉?

2.(A不是出賣人的履行輔助人,無224條適用)-->這個理由是因為374條的特殊情形產生的結論,否則在一般情形仍然有224

請問老師我的推論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2/10/2009 5:13:00 PM的回覆:

1.所以出賣人是依225條不用負責囉?

2.(A不是出賣人的履行輔助人,無224條適用)-->這個理由是因為374條的特殊情形產生的結論,否則在一般情形仍然有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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