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民法第756之8條請求權之時效問題(起算時點)
發表人 林志明  

發表日期

2/10/2009 4:09:59 PM
發表內容 有關民法第756-8條   請求權之時效問題   係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又本條之立法意思為僱用人對於人事保證之保證人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宜設短期時效,俾免保證人負擔之責任持續過長,爰訂本條。至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點,依本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前段之規定,應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即自僱用人受有損害而得請   求賠償時起算,惟如僱用人尚有他項方法可受賠償時,依修正條文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之規定,應自無法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起算.

本人對實際時效消滅時點感覺困擾,以下三種為時效消滅之可能情形,故冒昧打擾請釋疑:
1.由網路上所看到或由朋友處聽來之案例,皆似所謂請求權起算時點即為知悉傷害造成為起算時效,即不管有無對被保證人(主債務人...)請求賠償,債權人如未能於二年內對保證人求償則時效即消滅.
2.惟依字面上直接解釋,本條文似為須債權人對被保證人(主債務人)請求賠償後,始得對保證人請求賠償,惟因對保證人之請求時效長達15年,那是否最壞狀況下即保證人須承擔15+2年風險.   惟本(人事保證)章節應係保障保證人而設,故前述說法似乎極為不合理.
3.又另一可能算法為:若債權人於二年內皆未對被保證人或保證人請求賠償則請求權時效即已消滅,惟若於二年內曾對被保證人提起賠償請求,則保證人之請求權時效進行視為中斷,待債權人對被保證人求償結束後,對保證人之請求時效再重新計算二年.
又或有其他之解釋及算法?
請不吝指教   謝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費才容量無上限?Yahoo!奇摩電子信箱2.0免費給你,信件永遠不必刪!   http://tw.mg0.mail.yahoo.com/dc/landing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