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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法定停車位
發表人 花壽司  

發表日期

2/12/2009 10:52:41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依照公寓第四條第二項和五十八條第二項
法定停車位可以出租給他人   但不可以單獨讓與給他人

今天看修法後的799
專有部分"可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
意思是說
法定停車位變成可以單獨讓與了嗎?

不知學生理解是否有誤
懇請老師解惑~
ps另外真的非常期待老師的憲法阿~
繼我聽了行政法之後醍醐灌頂
期待老師另一部公法大作!!


回覆
李俊德 在2/12/2009 11:38:31 PM的回覆:

今天看修法後的799
專有部分"可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
意思是說
法定停車位變成可以單獨讓與了嗎?
--------------------------------------------------------------------------------
沒有這回事

回覆 點點 在2/13/2009 8:21:50 AM的回覆:
本次區分所有建物部分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是有些小差異
請問老師區分所有建築物是不是只有公寓大廈這方面的類型?
倘若只有公寓大廈這種類型
考試時還用的上民法799到800條的規定嗎?
畢竟基於法條完整性跟特別法優先適用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該優先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2/13/2009 12:59:52 PM的回覆:

本次區分所有建物部分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是有些小差異
請問老師區分所有建築物是不是只有公寓大廈這方面的類型?
--------------------------------------------------------------------------------
區分所有建築物就是公寓大廈



倘若只有公寓大廈這種類型
考試時還用的上民法799到800條的規定嗎?
畢竟基於法條完整性跟特別法優先適用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該優先適用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該優先適用


回覆 花壽司 在2/14/2009 8:23:29 PM的回覆:
謝謝樓樓上和李老師~

想再問李老師
停車位不能單獨買賣的原因是因為
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普通法嗎?

學生記得在聽親屬講到姓名條例6跟1059第五項時
如果夫妻離婚而子女姓氏的問題
一說是說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   所以先用姓名條例
一說是新法優先於舊法   所以適用民法1059第五項

如果單獨看新法的799   法定停車位可以單獨買賣嗎?
(意思是新法優先於舊法適用之)
回覆
李俊德 在2/14/2009 11:48:51 PM的回覆:

專有部分"可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
意思是說
法定停車位變成可以單獨讓與了嗎?
--------------------------------------------------------------------------------
法定停車位是共有(共用)(公共設施)

跟專有部分根本不一樣


回覆 小戴 在2/15/2009 10:12:27 AM的回覆:
一法定停車位之性質,屬專用使用權。本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但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得為區分所有權人設定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8II,新修民法799III參照)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II,   58II,   799V,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建物共有部分,和基地使用權具有使用目的上一體性,不得讓與不同之人,具有處分上之不可分性。

開版者可以想像,若您住在公寓中,但進出停車場的汽車均非大樓住戶,是否易引起宵小入侵?是有前述規定。

有錯請不吝指正
回覆 花壽司 在2/15/2009 1:33:25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和樓上大的特別回覆!

這部分我觀念仍不夠清楚
要再加強釐清觀念
謝謝李老師及小戴
回覆 小戴 在2/15/2009 2:13:25 PM的回覆:
另外799-1第四項,也是很重要的考點。

應該很快就會考出來了吧∼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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