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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票據問題
發表人 從心出發  

發表日期

2/15/2009 11:53:49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在記名背書及記名票據之情形,執票人若塗銷第一背書人<如甲>,甲應該同時也是記名票據之被記名人<如憑票無條件支付給甲>。
                  
                     於此情形,其後背書人丁<現執票人>經歷甲      乙      丙背書後故意塗銷甲的簽名,其所為之行為勢必影響票據之連續,一票據法37條第3項為"視為未塗銷",然而依同法第38條規定甲對丁免其責任,然而丁得否事後反悔,主張一票據法第37條第3巷視為未塗銷,進而向甲主張權利呢?

  簡言之,   在<記名票據及>記名背書之情形下,第38條與第37第三項適用的結果,似會產生矛盾,老師   對背書部分已有清楚介紹,為我資質比較差,複習時遇此問題,希望老師解惑。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15/2009 6:26:08 PM的回覆:

你以向何人主張票據權利來重新思索法條之依據

對發票人?

對被塗銷人?

回覆 從新出發 在2/15/2009 6:52:33 PM的回覆:
塗銷人向被塗銷人主張權利,因為在影響票據背書連續之情形,37條第3項說"視為"未塗銷。那被塗銷人可否主張38條?兩條之適用是否於此產生疑義?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15/2009 7:03:12 PM的回覆:

塗銷人向被塗銷人主張權利,因為在影響票據背書連續之情形,37條第3項說"視為"未塗銷。那被塗銷人可否主張38條?兩條之適用是否於此產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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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寫一通

被塗銷人就已經依38條免除責任了,還主張什麼權利?

37條第3項說"視為"未塗銷,主要是針對發票人主張權利使用的條文。

兩個條文使用的情形根本不同,怎麼會扯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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