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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這樣就叫正義嗎  

發表日期

2/19/2009 11:43:09 PM
發表內容 甲沒有電子遊戲場業執照,      開了一家電玩店   結果在96年間被警察抄了3次   ,分成3次移送,分別在97年3月6月9月確定,然後一次判的比一次重      案子已經都確定了   這樣還有救嗎?

回覆 @@ 在2/19/2009 11:46:22 PM的回覆:
有點怪

哪來這麼多機台給沒收?

除非該業者一直補

那這也沒什麼好怨的吧!
回覆
李俊德 在2/19/2009 11:52:57 PM的回覆:

一次比一次重,這不對嗎?

回覆 這樣就叫正義嗎 在2/19/2009 11:54:51 PM的回覆:
問題是第三次判了6個月   易科罰金已3000元折算一日   
法官說被告惡性不改   問題是   前面2次都還沒有判決確定
被告就被抄第三次了   如果是這樣   我們的法律是不是要告訴人民
警察來找你   你就有罪了!
那按照著個邏輯   累犯的認定   應該也可以擴大了
回覆 這樣就叫正義嗎 在2/19/2009 11:57:57 PM的回覆:
補充一下
3次的判決書裡面提到被告的犯罪時間
第1次   犯罪時間在96年3~4月間
第2次   犯罪時間在4~7月間
第3次   犯罪時間在7月~11月間
就是接的這麼剛剛好
這樣可以說是接續犯嗎?
   
回覆 這樣好像不是很正義 在2/20/2009 12:00:55 AM的回覆:
這樣應該是沒救了
非常上訴應該也沒有空間
還是你要說
法官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所以判決違背法令?
回覆 同學 在2/20/2009 12:06:32 AM的回覆:
請問

可否提供一下判決的案號呢?
回覆 這樣就叫正義嗎 在2/20/2009 12:08:47 AM的回覆:
如果有需要的話
我明天會PO上來
不過這樣有實益嗎
回覆 更慘的應該是這樣 在2/20/2009 12:13:03 AM的回覆:
該不會這3次判決
前面2次都是易科罰金   以1000元折算一日
但是第3次以3000元折算一日的部分
在執行上又剛好不能跟前面2次定刑

所以易科罰金的話大概要50幾萬
....
我很願意代替這個國家   向這位受刑人說
肛溫喔~
回覆
李俊德 在2/20/2009 12:46:25 AM的回覆:

我不懂你的正義內涵

但是我也認為被抄了一次,繼續營業,再抄一次,還繼續營業,抄了第三次........這不叫毫無悔意....不然叫什麼?

我也不懂犯罪行為還繼續中,為什麼要第一次判決確定,警察才能取締第二次。

回覆 這就叫正義嗎 在2/20/2009 1:01:29 AM的回覆:
我的暱稱根這個案子沒什麼關係
如過要跟內文相符   應該是用這樣沒有失衡嗎
只是我覺得
這個一年內被抄了3次的人
每次都只擺6~7台機台
如果今天司法已經關過他1次或2次
這樣他再犯第3次被抄   判7個月也不過份
只不過96年3次被抄
也都未被判決
偵審程序中   他也一直抗辯沒有涉及賭博(就算是狡辯也好)
結果在97年   結果一一出籠
一次判的比一次重
我是覺得如果3次都判差不多重還好
如果執行完畢再犯   重重處斷也才有道理

就好像我每次中國信託的信用卡   逾期未繳   都是罰300元
但是最近突然跟我收1千元
我當然會打電話去吵
就是這種感覺...

回覆 判決出來才必須悔改? 在2/20/2009 1:11:26 AM的回覆:
一定要看到判決書才必須悔改?那這樣是不是每個犯罪者在判決書出來之前,都可以繼續做壞事囉?
回覆 在2/20/2009 6:19:14 AM的回覆:
關於無照經營電子遊戲場的處罰,我贊同釋字646少數意見的許玉秀大法官所言,刑罰踰越比例原則。但無奈此係少數意見。
回覆 咎由自取 在2/20/2009 8:53:15 AM的回覆:
不要做違法事
回覆 問不懂 在2/20/2009 10:02:46 AM的回覆:
這到底是什麼想法?我覺得開板的無罪推定想法也對,但就是怪怪的。要用何種法理論破解?
未判定前ㄧ再打人的行為如何科刑?
程序上,法院未判定有罪;實體上警察機關先行認定違法。
這是說人民自己要有違法與否的認知嗎?重罰是因為不聽警察的話的原因嗎?
回覆 我覺得我沒有錯 在2/21/2009 7:51:22 PM的回覆:
我就是沒有賭博嘛
你一年抄我3次
要就抄完第1次就趕快關我
我就是沒有賭博阿
你一年抄我3次
結果第2年變成要關我3次
我就是沒有賭博嘛
1次關比一次重
是怎樣?
就跟你說我沒有賭博了阿

回覆 在2/22/2009 6:13:40 AM的回覆:
看一下釋字646,雖然我贊同許玉秀大法官的意見。
回覆 在2/22/2009 11:09:24 AM的回覆:
可能有<包括一罪>或是<接續犯>的問題。
回覆 管見 在2/22/2009 2:08:44 PM的回覆:
法官對於刑事被告前面的還沒有判決確定的犯罪行為,難道就不能有自己的判斷嗎??

應該是可以有吧?!只不過當然是沒有既判力,如此而已
回覆 管見 在2/22/2009 3:29:20 PM的回覆:
同樣的,警察在法官的判決確定以前,難道不能夠有自己的判斷嗎?

行政權本來就可以做自己的行政上的判斷(只要程序都合法),至於後續的法官會怎麼判斷,那是司法權的領域
回覆 再問 在2/22/2009 4:06:44 PM的回覆:
那是法律判斷問題嗎?
個人-->警察(行政機關)-->法院-->最後判定有無?
行為違法與否是"判斷時"還是"判定時"決定的?
應有更完整且不可破的論述才是。請指教。
回覆 回樓上 在2/22/2009 4:11:05 PM的回覆:
行為違法與否是"判斷時"還是"判定時"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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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在抓犯人的時候,判斷行為人有沒有違法,是看「行為時」行為人有沒有違法吧

如果警察機關覺得行為人在第三次的「行為時」有違法,不管行為人之前的第一次、第二次的行為是不是還沒有判決確定,都是可以再去抓的
回覆 回樓上 在2/22/2009 4:18:02 PM的回覆:
如果警察機關不能夠自己作有沒有違法的判斷,那照這樣的說法,那警察機關根本都不能夠去抓任何的犯人了嘛,因為他一切都要等到法官判決確定才能去抓犯罪的犯人了。問題是,他不去抓犯罪,法官要自己去抓嗎?這種說法太離譜了吧?!
回覆 再問 在2/22/2009 4:22:52 PM的回覆:
依理論,有了警察的違法判斷,再來才是犯罪成立與否。
那是說:個人判斷沒違法,警察機關判斷違法,但不一定犯罪。如果後來法院判定成立犯罪,就溯及到行為時成立犯罪嗎?也就是到法院判定後的溯及效力,行為人才能確知行為時犯罪成立與否?
回覆 回樓上 在2/22/2009 4:26:48 PM的回覆:
如果後來法院判定成立犯罪,就溯及到行為時成立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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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本來就是在判斷「行為時」行為人的行為有沒有犯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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