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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因戶政機關疏失的結婚登記效力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2/23/2009 6:33:23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民法982條規定,結婚須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經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即登記生效要件。

想請問老師,若戶政機關准予登記後,當事人始發現有不合
982條要件之情形(例如證人無證人能力、或著證人簽假名)
,但戶政機關在形式審查時未予查明,已准予登記在先,是
否亦為988第一款結婚無效之情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23/2009 10:58:03 PM的回覆:

想請問老師,若戶政機關准予登記後,當事人始發現有不合
982條要件之情形(例如證人無證人能力、或著證人簽假名)
,但戶政機關在形式審查時未予查明,已准予登記在先,是
否亦為988第一款結婚無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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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討論

但是結婚無效是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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