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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考選部提案修法/國考參考答案 不得據以訴願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2/26/2009 5:55:23 AM
發表內容 考選部提案修法/國考參考答案   不得據以訴願   
答案全對   分數給一半

〔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國家特考申論題答題內容跟出題老師答案一樣,卻只給一半分數,還因此落榜!

陸續有應考人不滿國家特考申論題出題瑕疵及得分疑義,向考試院提請訴願成功,但考選部未改善評分制度,反倒是建議修改典試法,增列「命題委員會對外公布的參考答案,不得做為行政爭訟之依據」的「自保條款」,引發考生質疑。

考試委員:不可思議

「很扯!」昨有考試委員在得知考選部修法內容,竟是要提高對訴願委員的拘束力,甚至剝奪應考人最重要的救濟依據,表示不可思議;還有委員指出,救濟已是最後一道防線,最重要的應是加強命題及閱卷的嚴謹度及公平性,對應考人才公平。

曾參與中醫師考試的考生更批評:「莊孝維,命題委員會公布的答案不能當訴願依據,難道參考答案就只是參考用?有何公信力可言!」

九十五年中醫師特考,有三位應考人差零點幾分就達及格標準,有一人只差○.○五分就考取中醫師,因不滿閱卷結果,向考試院提起訴願,當訴願會調出評分參考答案後,竟發現該題參考答案與應考人答案完全相同,閱卷老師不但未給滿分十分,卻只給了五分,認為成績評定有違誤,決定撤銷原處分。

申論題評分常有爭議

後雖經考選部重新閱卷,但三位訴願人的分數卻未獲得平反,今年初其中一位應考人第四度向考試院訴願會提起訴願。不過考選部提案修法,竟是要求不能以參考答案作為訴願依據,更令考生不滿。   

考選部指出,當年「中醫方劑學」申論題第四題「試述東垣清燥湯之組成?」是申論試題,並非填充式簡答題,應考人除答出參考答案所列的十八味之外,還應完整敘述,至於所列參考答案,僅提示閱卷委員作為評閱試卷之基礎,並非標準答案,閱卷委員仍可依其專業,就應考人作答內容情形作合理評分,且每題申論題由一位委員評閱全部試卷,評分標準具一致性。

考選部昨坦言,命題還有改進空間,將就申論試題內涵、考題選定及用語文字敘述上加強,讓應考人更清楚答題方向,以免權益受損;但考選部也決定修改典試法,於典試法第十六條增列第二項,「命題委員會同意對外公布的參考答案,不得做為行政爭訟之依據」,以此希望提高對訴願委員會的約束力。

回覆 在2/26/2009 9:00:58 AM的回覆:
國考真是行政法的黑洞
回覆 ...... 在2/27/2009 10:41:12 AM的回覆:
這樣規定會違憲嗎.....
回覆 回覆樓上 在2/27/2009 12:23:39 PM的回覆:
釋字第319號解釋
回覆 大法官說了算 在2/27/2009 12:29:00 PM的回覆:
大法官大多是出題老師,而且他們從大法官退下來也還會再出題,我們小考生要跟他們鬥,真的非常不容易
回覆 路過 在2/27/2009 4:23:39 PM的回覆:
德國早不知在幾十年前就發展出作答餘地的概念

且經爭訟已被德國的法院所採

考選部這樣的作法

報考試不如拿那些錢去簽樂透

台灣還能自稱是法學先進國家嗎
回覆 給5分是專業判斷啦 在2/27/2009 4:45:01 PM的回覆:
考選部對於自由時報刊載:「國考參考答案,不得據以訴願」澄清說明

【2009/2/27更新】
一、   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人,因成績未達及格標準60分,未獲及格,不服本部不予及格之處分,提起訴願。本部依據考試院院會決議,就本案始末、現行相關法規規定、歷年國家考試申論式試題重新評閱補行錄取案例、本案爭點及問題進行分析,並參酌相關文獻研究、司法實務見解及鈞院委員發言意見,擬具建議改進方案,報請考試院審議。本案尚待考試院院會討論定案後,本部始得據以辦理相關事宜。

二、   依典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閱卷委員應依據法定職權,運用其學識經驗,就應考人之作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依大法官釋字第319號、382號及462號之理由書意旨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475號判決,考試決定涉及專業及教育判斷,其所依據之判斷基礎事實無法展現於法院之前,以供審查。且在作成決定時,非僅就當事人個人之表現單獨觀察,而係與其他應考人一併為觀察評量,且司法審查機關難以重建現場,應尊重典試委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決定。95年中醫師特考閱卷委員依典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應考人之作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且所有試卷各題均由同一位閱卷委員以同一專業標準評閱,

閱卷委員給予訴願人之作答內容配分一半分數,亦為行使其依
專業綜合判斷試卷作答內容評分之權利。

因此,參考答案對閱卷委員不全然具有拘束力,仍應尊重閱卷委員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判斷,以維護考試之安定性。

三、本部辦理國家考試均依據典試法規定遴聘符合資格規定之閱卷委員,並依據閱卷規則規定,於各項考試閱卷前,召開試卷評閱標準會議,對於試題、參考答案及評閱標準進行討論,並由閱卷委員據以進行試卷評閱,閱卷評分均具有相當嚴謹度及公信力。本部一向重視應考人之權益,尊重並樂於傾聽應考人之心聲,本案並已尊重訴願決定進行本部法制及制度之通盤檢討,有關典試法之研修,本部將邀集學者專家開會,廣徵各界意見,另案提報考試院院會審議,以充分維護國家考試公信力,並保障應考人權益。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6479&ctNode=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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