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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妨害秘密罪 不是 限於 非公開活動或隱私部位?
發表人 PETER  

發表日期

2/26/2009 3:03:33 PM
發表內容 台北捷運出現粉腿痴漢!一名已婚的林姓程式設計師為滿足私慾,連續2年在大台北捷運系統偷拍女性腿部特寫,得手大約有2千多張照片,被逮時還強辯自己只是拍腿又不是拍內褲不算犯法,不過警方還是以妨害秘密罪將他移送法辦。   

林姓嫌犯被逮後,警方從他相機裡發現滿滿的女性腿部照片,不論是在捷運車廂內、坐著、站著、等車、搭電扶梯、等朋友,全部都是用特寫處理,他將相機裝在特製紙盒中固定,並將購物袋側面挖一個大洞,讓鏡頭得以露出,再用長吸管當成按壓快門的樞紐,開啟10連拍定時拍照模式,就這樣尾隨穿短褲或短裙的女子伺機偷拍,2年內偷拍2千多張。   

林姓嫌犯最常趁著被害女子上電扶梯時,疏於防備尾隨跟拍,不過,購物袋上的粗糙大洞卻漏了餡,被眼尖的被害人發現,警方在接到報案後開始跟監埋伏,花費一個禮拜的時間,最後在台北市忠孝復興捷運站將他人贓俱獲。   

被逮時他還辯稱自己只是拍人家的腿,不是拍內褲,不算什麼犯法的事情。不過,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妨害秘密罪,他最後還是坦承,自己看見女子修長的美腿會莫名興奮,才會偷拍照片回家欣賞。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女性腿部算是非公開活動或隱私部位?妨害秘密罪章中哪一條有規範?他是觸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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