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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制執行法問題
發表人 從心出發  

發表日期

2/26/2009 11:20:3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97台上字第1743號判決認拍賣的執行標的物為第三人所有,其價金受分配終結,執行債權人因對價金無可受分配受償之權,固第三人可以依不當得利向執行債權人請求價金的返還。<本土122      第136頁>
                     學生看了有點小驚恐,請問老師考試時可以引此法院見解嗎   ?      還是出自於我對此判決之誤解呢?   <不當得利之直接因果關係並不成立,莫非實務開創另種我所不知的學說>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27/2009 12:24:33 AM的回覆:

我個人認為這個判決是有問題的

..........復按執行債權人僅得對執行債務人責任財產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分配受償,茍拍賣之執行標的物屬第三人所有,其賣得價金縱已分配終結,致執行法院無從將該賣得價金交付予第三人,惟該價金既非因執行債務人責任財產拍賣所得之金額,執行債權人對之無可受分配受償之權,故其就拍賣第三人所有財產所得價金受領分配款,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你仔細看這個判決只交代不當得利的第四個要件「無法律上原因」而對學說上的第三個要件「直接因果關係」未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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