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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2009民法物權修法?
發表人  

發表日期

3/5/2009 9:35:03 PM
發表內容 學生有一問題是於POWER   POINT書面第13頁之右上方之圖片:
(1)其設定抵押權之原因為係屬債權契約者,本應適用第166-1規定:在目前設定抵押權的債權契約   並非要式契約.....................
請問老師設定抵押權的債權契約,應適用第166-1規定作成書面不是嗎?為什麼書面第13頁之右上方之圖片資料卻寫非要式契約?
回覆 在3/5/2009 9:39:40 PM的回覆:
166之一不是還沒有實施ㄇ      應該目前還不是用書面八
回覆 在3/5/2009 9:56:23 PM的回覆:
請老師有空回答,另外請問老師70台上453判例針對民法第760條是採物權行為說嗎?
回覆 路人 在3/5/2009 10:17:35 PM的回覆:
請看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施行日期到現在還沒有決定,所以還是非要式行為

第二個問題請看新修正通過的物權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二項,還有修正理由你就知道了,是指物權行為
回覆 在3/5/2009 10:26:19 PM的回覆:
謝謝各位
回覆
李俊德 在3/6/2009 12:27:24 AM的回覆:

166-1沒有正式施行,現在不動產買賣仍是不要式契約。

70台上453判例

不動產抵押權之設定,固應以書面為之。但當事人約定設定不動產抵押權之債權契約,並非要式行為。若雙方就其設定已互相同意,則同意設定抵押權之一方,自應負使他方取得該抵押權之義務。又口頭約定設定抵押權時,若為有償行為,當不因債務人以後為履行義務,補訂書面抵押權設定契約及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而使原有償之抵押權設定行為變為無償行為。原審所持相反之見解,尚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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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在說「約定設定不動產抵押權」是債權契約,非要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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