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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訴函授「我家牛排」之例
發表人 趣予  

發表日期

3/6/2009 12:08:04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民訴函授9-1大約1小時16分處,舉「我家牛排」為甲乙丙三人合夥之例,若客人於該店用餐遭桌椅割傷,欲以該店為被告,訴狀上應列「牛排店及該店負責人甲、乙、丙」為被告,始有利於勝訴後之強制執行。

這邊我不清楚。

民法第681條為合夥人之補充連帶責任,須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始就不足之額負連帶責任。

因此66年第9次民庭總會(66.11.15)做出決議:
「在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前,債權人對於各合夥人連帶清償之請求權尚未發生,不得將合夥人併列為被告」
以及
「是實務上由無於合夥之外,再列某一合夥人為共同被告之理」


若依實務見解,則起訴時應不得逕以合夥(牛排餐廳)及合夥人(餐廳負責人甲、乙、丙)為被告,但如此一來,即與老師函授中所言不同。
請問是否我理解有誤?

謝謝老師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3/6/2009 3:33:33 PM的回覆:

民訴函授9-1大約1小時16分處,舉「我家牛排」為甲乙丙三人合夥之例,若客人於該店用餐遭桌椅割傷,欲以該店為被告,訴狀上應列「牛排店及該店負責人甲、乙、丙」為被告,始有利於勝訴後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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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這樣講?你怎麼聽的?

1小時16分:在講獨資商號可以用「康康小吃店即王康康」,是這個「即」不是這個「及」

2.1小時18分:在談合夥商號,就直接用合夥商號本身作為原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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