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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裁判分割共有物問題
發表人 Davis  

發表日期

3/8/2009 10:37:36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與同學      大家好

小弟目前遇到一個疑問
可否麻煩您們幫我解惑一下
問題就出在裁判分割共有物聲請時
原告是以土地登記謄本上的其他共有人為被告而提出聲請
但沒想到被告其中一人在聲請當時或之前就已經死亡
被法院發現
法院就直接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逕以民訴249條第2項判決駁回~~

雖然249條第2項沒有出現249條第1項那種「…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的文字
但實質上在上述情況(即被告中一人死亡情況,改列其繼承人為被告)
並非不能補正
似乎按照法律精神
審判長也應該先命補正
而非直接判決駁回
請問一下
如果這時用「應命補正而未補正」的理由提起上訴爭執
實務上被再次駁回的機率大不大

真不好意思
如果可以的話
可以幫我解惑一下嗎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8/2009 11:30:39 PM的回覆:

法院就直接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逕以民訴249條第2項判決駁回~~

如果這時用「應命補正而未補正」的理由提起上訴爭執
實務上被再次駁回的機率大不大
-------------------------------------------------------------------------------
試試看吧

成功的機率挺高的

回覆 Davis 在3/9/2009 9:08:45 PM的回覆:
李老師   

謝謝您的回覆,祝您萬事如意

Da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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