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2009民法物權修法?
發表人  

發表日期

3/8/2009 11:07:02 PM
發表內容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括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老師於第4-2堂講解時說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例如法定停車空間讓售於特定人此特定人包括區分所有權人但得為區分所有權人設定專用使用權....
Q:可是於買賣房屋不是可以主建物及地下停車位一起買嗎?況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不是有處分上之不可分性嗎?為何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讓售於區分所有權人呢?
回覆
李俊德 在3/8/2009 11:28:47 PM的回覆:

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讓售於區分所有權人呢?
--------------------------------------------------------------------------------
1.它是共用(共有)部分,它是公共設施。

2.法定停車空間常兼作防空避難設備

3.那有防空避難使用之必要,豈非別人不能避難使用?

回覆 在3/8/2009 11:35:56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那麼買受人加價購買地下停車位,是取得地下停車位專用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嗎?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8/2009 11:57:18 PM的回覆:

是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專用使用權

民法799:共有專用

回覆 在3/9/2009 12:00:39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