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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
發表人  

發表日期

3/9/2009 11:36:24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一)如果甲有一區分所有建物10樓和11樓的所有權,如果甲欲將10和11樓間的樓地板(區間壁)打掉,並興建樓梯互通,但大樓管委會認為該樓地板是屬於共用部分,訥麼該樓地板是屬於甲之專有部分還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用部分呢
(二)假如仍執意打掉,有什麼途徑才合法呢

回覆
李俊德 在3/10/2009 12:25:20 AM的回覆:

請參照壁心說

回覆 在3/10/2009 11:13:07 AM的回覆:
所以請教老師
在這情況之下,10樓和11樓之間的樓地板,如按照壁心說的話,是不是10樓和11樓間的樓地板所有全都是屬於甲所有呢,那該樓地板不就是屬於甲的專有部份呢

回覆
李俊德 在3/10/2009 3:13:52 P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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