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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行政法〕溢領津貼
發表人 正中  

發表日期

3/11/2009 9:05:33 PM
發表內容 社會局准溢領人分期繳回溢領津貼是行政處分還是觀念通知
溢領人有無信賴保護
回覆 參考 在3/11/2009 9:07:45 PM的回覆: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1.10.北市法一字第0九六三00四七八00號函
回覆 ? 在3/12/2009 9:22:12 AM的回覆: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一.須為行政機關之行為

二.須為公法行為或公權力行為

三.須為針對具體事件之行為
   
四.須為單方行為

五.須為行政行為

六.須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係國家在「公法上的意思表示」因此,   若不具備意思表示之特徵者,若為單純之動作,即為事實行為;若為認知表示,即為純粹之觀念通知,均與行政處分不同。

所謂「觀念通知」亦係由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惟與行政處分最大不同處在於:此類行政行為僅含有「認知表示」要素,並不具有規制作用,故與行政處分不同,例如行政機關就特定事件之處理經過通知當事人,並未損及其任何權益,即為典型之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七十九號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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