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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執賤招如何破解:避免除租而不點交
發表人 B  

發表日期

3/12/2009 6:49:23 PM
發表內容 真的沒辦法了嗎?

在點交的時候,第三人突然跑出來拿著租約說要承租養殖池,並養有文蛤,價值100多萬元,但本件標的94年賣過一次(就塗銷查封),流標,97年8月才賣掉,中間債務人都有收到詢價、查封、拍賣的函文,而且都是本人親收,但債務人從頭到尾都沒有講過一句說有第三人承租使用

法院在拍賣時僅依債權人代理人陳報係債務人自用,而認定可以點交,也不能怪債權人,因為養殖池不像房屋、工廠,有占有外觀可資區別,文蛤這種東西又沒有寫名字

租約從96年到98年12月底(而查封時間是在97年2月),本來如果說在拍賣中知道有租約,就可以影響抵押權為由除去租賃關係,然而因為不知道,所以沒有做,現在拍定要點交了,抵押權也早已塗銷,也不可能再依該規定除租了。

除非認定該租約是假的,不然好像沒有點交的理由,但覺得就這樣被債務人擺一道,實在是很不甘願,拍定人大概也會覺得法院無能,公權力不彰。

現在只能協調雙方談,可是依法論法,真的對這種人就沒有辦法了嗎?




回覆 B 在3/12/2009 6:50:00 PM的回覆:
說要承租養殖池→打錯了,是「已經承租養殖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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