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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3/12/2009 9:17:23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以下情形可否提確認之訴:

甲乙間成立買賣契約,甲已支付價金。
(一)
甲以民法92條為由,撤銷買賣契約,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買賣契約不存在。

(二)
承上,甲復提起給付之訴,請求乙返還已得之價金
(買賣契約經撤銷,乙得價金無法律上原因)

----
要提確認之訴,應以無法提起它種訴訟解決紛爭為前提(247II)

想請問老師,此種情形是否即為可提它種訴訟解決紛爭?
亦即是否因甲可直接提(二)給付訴訟之故,而無法提(一)確認之訴?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13/2009 12:39:13 AM的回覆:
甲乙間成立買賣契約,甲已支付價金。
(一)
甲以民法92條為由,撤銷買賣契約,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買賣契約不存在。

(二)
承上,甲復提起給付之訴,請求乙返還已得之價金
(買賣契約經撤銷,乙得價金無法律上原因)

----
要提確認之訴,應以無法提起它種訴訟解決紛爭為前提(247II)

想請問老師,此種情形是否即為可提它種訴訟解決紛爭?
亦即是否因甲可直接提(二)給付訴訟之故,而無法提(一)確認之訴?
==============================================
用語要精確

(一)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而不是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

(二)應該提起給付訴訟始能徹底解決紛爭,確認訴訟應該認為欠缺確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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