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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Q
發表人 順子  

發表日期

3/13/2009 7:58:26 AM
發表內容 通常銀行沒有異議,就可推定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你找個可以信賴之人,締結一個委任契約,委任其債務清理,許以差額為其報酬,即足產生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受益良多,謝謝老師。

老師,本筆貸款我還在正常繳納,也就是「原債權確定前」,除非我讓本筆債權確定,否則銀行為債權讓與或第三人清償,最高限額都無法隨之移轉,當然就無法據此確保債權!
所以李老師,在債權確定前,我是不是可以要求銀行依881-8,經抵押人同意後,將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第三人?若該抵押物已經移轉他人,此時抵押人是原所有權人還是新所有權人呢?
回覆
李俊德 在3/13/2009 6:18:58 PM的回覆:

銀行如果願意,當然沒問題。

問題是他們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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