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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2009年版 司法四等 民法物權-共有-78律 -講義P.108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3/13/2009 8:30:59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您好,
關於此題
(二)本來要用§918II,這是一個無權處分但為了充分發揮物的經濟效用,故優先適用特別法-土§34-1I規定   ,所以對丁的債權行為是有權處分,故甲不可以請求丁塗銷登記。
對吧?

(三)就該農地之買賣言,甲與丁誰有優先承買權?
第2點:我實在搞不懂耶

為何此時甲可以主張未經乙丙同意擅自出租,故"租約"對全體共有人不生效力,故丁不能享有優先承買權。

講義P.94-例外:
甲租給丁而乙丙賣給丁,依土§34-1I只需全體2/3以上共有人同意即可。
丁本來應已取得物權行為也取得物權優先承買權,但又依民§426-2III,因乙丙未以書面通知甲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故丁不得對抗甲的優先承買權。
對嗎?

但租約不是對丁已生效,為何此時甲可以對丁主張因此租約未得全體共有人而不生效力?

學生想了好久還想不出來(或是思考方向錯了)麻煩老師幫學生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13/2009 8:56:39 PM的回覆:

(二)本來要用§918II,這是一個無權處分但為了充分發揮物的經濟效用,故優先適用特別法-土§34-1I規定         ,所以對丁的債權行為是有權處分,故甲不可以請求丁塗銷登記。
對吧?
----------------------------------------------------------------------------------
對丁的債權行為是有權處分

你的基本觀念根本混亂

回覆
李俊德 在3/13/2009 8:59:59 PM的回覆:

你對債之關係的相對性,一直都搞不清楚。

從頭再開始唸

回覆 學生 在3/13/2009 11:51:51 PM的回覆:
老師我重新看了
但我還是不懂
(三)2.惟甲未經乙丙同意擅自出租,故租約對全體共有人不生效力,故丁不能享有優先承買權.


回覆 學生 在3/14/2009 12:41:10 AM的回覆:
老師
學生已在討論區找到之前也有人詢問此事且老師也有回覆了
謝謝

2007/3/23   下午   10:45:00
關於2006物權精要229頁78年律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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