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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形成權的行使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發表人 Novice-JL  

發表日期

3/14/2009 1:52:19 AM
發表內容 這可能是個基本觀念,想請教大家

在老師書講義寫到:形成權的行使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但一般契約不是經常訂說:如某某事宜不備,則契約終止或撤銷..。

不知道這定義的理解,應該如何為適。

不好意思,謝謝大家,也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14/2009 3:44:13 AM的回覆:

一般契約不是經常訂說:如某某事宜不備,則契約終止或撤銷..。
--------------------------------------------------------------------------------
那這是形成權的「行使」嗎?

還是形成權的「發生事由」?
回覆 Novice-JL 在3/14/2009 2:26:50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指點,我好像懂了!錯把「事由」當「行使」。

另外,形成權本質上就不待他人配合,得以有權人一方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
因此就法理上,不得再搭載條件與期限,俾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這也許就是不得附條件與期限的理由。

不知學生這樣理解正確嗎?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14/2009 3:32:03 PM的回覆:



回覆 Novice-JL 在3/15/2009 9:56:0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指點,辛苦老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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